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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我国刑法重典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领域乱象的相关建议

    来源:江苏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 朱洪萍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11:21 点击量:494 字体: 分享: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的迅速普及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严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危害的程度越来越深,遭受网络犯罪侵害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网络诈骗成为人们挥之不去的伤痛。当前,几乎所有家庭和个人都遭受到诈骗,各类诈骗覆盖的群体之广泛、诈骗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超乎人们的想象。电信网络诈骗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犯公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文明,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个人信息裸露的时代,我们无法预知这些信息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后果。之前年仅18岁的准大学生徐玉玉和来自临沭县的大二学生宋振宁均在遭遇电信诈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也就是说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已经不是简单的骗人钱财而是摧毁人的意志并夺人性命了。目前专项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有效的追责机制,惩治的力度也不大,对诈骗量刑轻,惩罚力度小,再加之骗子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从而使得网络诈骗犯罪屡禁难止防不胜防。这些诈骗犯罪影响极其恶劣,公众对此反应强烈,呼吁严惩此类犯罪分子的呼声日益高涨。

      当前网络电信诈骗肆意猖獗的主要原因:

      一是电信运营商的助纣为虐。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便是信息的泄露。当前的电信运营商为了一己私利,置行业监管、社会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唯利是图,是造成电信诈骗无处不在的根源。虽然工信部下发了一系列要求电信运营商整改的文件,多次约谈运营商,国务院也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明确指出,在电话诈骗和短信诈骗等以通信网为诈骗通道的诈骗行为中,运营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然而面对国家的重拳出击,通信运营商却态度“暧昧”,目前购买170/171、95号段“易如反掌”,实名注册“形同虚设”,归属地可以自由选择,对于这些匪夷所思的漏洞,通讯运营商不闻不问。电信运营商在向虚拟运营商出租完网络后就一放了之,对“租客”的管理与监督选择不作为,不法虚拟运营商则为了扩大利润,快速做大用户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默许、纵容违规开卡行为。通信运营商的任性妄为让监管失守,让漏洞大开,让各路诈骗分子肆意妄为。由于电信诈骗成本低、效率高,几个人几部电话、十几张银行卡,就有可能诈骗几十上百万元,甚至于上千万元,加之电信诈骗手段的迅速更新,技术迅速“升级”,已危害了无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诈骗领域中的法律轻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犯罪时多以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作为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中的法律规定数额巨大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处罚金并无抄没家产,且在普通的诈骗罪中,是不存在死刑的,这样就给诈骗犯罪分子带来了希望。同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发布了大量诈骗短信,但是其受到的刑罚处罚往往较轻,而且小额诈骗以达不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诈骗金额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因素之一,犯罪嫌疑人在抓获时诈骗还没有得逞或者无法掌握诈骗具体数额,往往造成电信网络诈骗处罚力度不足。由于免于死刑并轻罚造成诈骗之风愈演愈烈。据统计,2016至2018年三年间,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且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

      三是执法机关的处置不力。一方面,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已经不断演化成各类形式的诈骗,当事人自认为对方是诈骗,但按法律界定却是经济纠纷中的合同欺诈。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安部的通知规定,警方是不能界入经济纠纷的,因此导致该类诈骗陷入空白。另一方面,多数案件证据不足,无法向警方提供充以证明对方诈骗的证据,影响到立案侦查。此外,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是利用高科技犯罪,侦查破案难度较大,导致诈骗案件往往陷入泥沼之中。同时,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呈高发蔓延趋势,公安机关明显警力不足,很多诈骗案件无法立即立案受案,甚至不了了之,导致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

      基于此,国家亟需将电信网络诈骗领域真正的监管起来,而真正有效的监管就在于立法,重典惩治诈骗即是悬在骗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具体建议:

      1、进一步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一是国家层面加强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用户信息的原则、程序,明确其对收集到的信息的保密和保护义务,不当使用、保护不力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措施。二是规范整治运营商行为。从源头上治理运营商,约束好运营商,明确运营商主体责任,对于运营商无良的纵容诈骗的行为,必须实行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由政府监管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严肃执法和严格的处罚,让违法企业和个人不能获利,从源头上彻底进行清扫,还电信一个清朗的天空。三是加大信息安全领域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加大对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落实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使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完善投诉受理机制,研究建立统一高效的用户信息安全事件投诉受理机制,为用户投诉、举报提供便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执行重刑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鉴于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罪发案律居高不下,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务院总理亦做出从重处罚的建议之下,执行重刑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修改我国刑法。一是在刑法中单设电信网络诈骗罪。在《刑法》中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把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以及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通讯手段对人实施诈骗的情形作为处罚重于传统诈骗的独立罪名,并把电信网络诈骗罪定刑的最低标准提高,并设置50万以上即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将“多次小额诈骗”入罪,犯罪数额采取累计的方法。二是采用死刑执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3、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合力。一是建立专项办案部门。构建公安系统、监管部门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之间的全方位联动机制,增强警力配备,简化电信诈骗案件上报手续,加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破,建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快侦、快捕、快诉、快审与追责机制。二是创新办案方式。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智能化、欺骗性强等特点,端正司法指导思想,坚持系统治理,推进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专业化、系统化打击治理;完善“一体化治理”机制,加大电信、金融、司法部门间的支持配合力度;运用“大数据”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网络安全总体水平,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精准打击,建立电信网络犯罪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金融服务平台建立数据合作,将相关金融交易数据搭载入上述网络犯罪大数据监测平台,推进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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