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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对中国企业建立海外园区的政策支持

    来源:中国开发区杂志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7日 11:10 点击量:649 字体: 分享:

      文/ 礼森(中国)产业园区智库 周思勰 范媛媛

      一、支持政策简介

      2006 年,商务部发文《境外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基本要求和申办程序》,企业参与招投标确定园区,并最终通过考核后获得国家政策支持。该文件于2013 年起废止。

      2015 年8 月14 日起,施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商合发〔2015〕296 号),企业不再需要参与招投标,允许建区企业自主申报,通过合作区考核后即可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二、申请要求

      《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规定:合作区是指实施企业通过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主要有加工制造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五种类型。实施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建区企业必须是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考核标准

      合作区考核方式分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四、政策支持

      中国政府对海外园区有多项优惠政策支持。首先,在资金方面,凡经政府批准、确认、考核通过的合作区,在符合《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发展资金支持,包括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包括: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贷款贴息标准为: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央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则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 的,则不超过实际利率。其次,海外园区在税收、审批程序、出入境、双边磋商、保险、员工等诸多方面都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此外,许多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与服务,鼓励开发建设各种境外产业园区、经济贸易合作区,为企业提供各项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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