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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 “飞出地”与“飞入地”税收对半分

    来源:​河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6日 10:02 点击量:402 字体: 分享:

      河南南阳市西峡县、唐河县的香菇、竹笋等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扩大出口,有意“飞”入南阳卧龙综保区。但是,县政府担心企业会把税收带走,不愿意放企业走……

      8月13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飞地经济”园区内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

      这份《通知》的出台,不仅解决了县政府担心税收流失的后顾之忧,也给企业做大出口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更帮助综保区增加了进出口总量,可谓一举三得。这是“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带来的好处。

      “飞地经济”是指相互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开发实现资源互补、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合作模式。2014年,“有项目缺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与“有地缺项目”的新乡市获嘉县,携手打造该省首个互动型飞地经济产业示范项目——金水(获嘉)飞地经济项目区。经过几年的发展,“飞出地”金水区、“飞入地”获嘉县都很好地解决了土地资源紧缺、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实现了区域功能的提升。

      在当前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飞地经济”炙手可热。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说,经过前期调研,越来越多县(市、区)需要用一块“超级飞地”来破解发展的瓶颈,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由于缺乏较为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没有一个官方指导的税收分成比例,基层普遍反映“飞地经济”落不了地。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提出:“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期原则为10年。“飞地经济”园区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既有企业迁入园区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另外,以“股份合作”模式开展合作的,收益按照双方股本比例分成。

      算清收益账,解了心头结。省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张长星说,该省推动“飞地经济”合作双方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更好承接产业梯度转移,促进该省全域开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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