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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江苏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 朱洪萍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7日 09:22 点击量:832 字体: 分享:

      2019年12月28日,我国新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的又一崭新成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此次新版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除了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外,还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让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落实。今年1月4日,银保监会又发出了《银保监会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的通知,进一步把居民的储蓄资金引流到资本市场,力求转化为长期的资本市场资金。国家频频而出的利好均在于进一步重塑广大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中短期投机和“羊群效应”显著,资金快进快出,大量资金无法转化为长期资本,大量中小、创新型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权益型资本,全社会创新资本形成能力严重不足,投资者投资回报也严重不足。相比于美国十年的牛市历程,我国的资本市场相形见绌。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足的弊端及成因主要是:一是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不到位,制约资本市场监管效能。主要表现在交易制度基石不稳固,市场交易制度设计不完善,尤其是在混业经营格局中,很多金融资本和金融工具的交叉融合情况下,或是给投资者留有套利空间,或是限制投资者市场交易中的自主选择,如资本市场中强制平仓机制、涨跌停板制度、“T+1”交易制度、交易停牌制度以及之前实施的熔断机制等制度设计所存在的问题,导致我国资本市场交易在应对各类风险冲击的方式十分有限,使市场失去自我完善和自我修复功能,最后只能依靠政策救市,背离市场化原则的同时降低金融运行效率,为金融体系安全运行埋下隐患。二是上市企业及投资者均不自律,制约资本市场发展动力。一方面,《公司法》建立的以股东为核心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股权的过度集中没有形成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却转变成公司的市场违法操纵行为,导致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质押式减持、操纵式减持,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投资监管较不成熟,导致投资机构及个人人为性的证券交易操纵行为频频现于交易所市场中。由于惩戒力度不够,难以震慑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此类违法行为,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动力。三是资本市场投资理念不健康,制约了资本市场发展效益。一方面,资本市场买方功能不健全,在我国资本市场稳步开放的大环境下,券商“两融”、金融机构场外配资、保险资金入市、金融衍生品使用等各类资金和工具在资本市场交叉混合,在高杠杆的撬动下吹大了风险泡沫。另一方面,投资者结构不均衡,我国资本市场趋于散户化的投资者结构,客观上导致资本市场更易倾向于呈现追涨杀跌的集体不理性行为和市场短视行为,加之缺少有利于长期资本形成的合理税制,长期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多路资金只停留于短线操作,最终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的不稳定性,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为此,建议:

      1、健全金融相关立法,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一是全面构建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规范,对《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和监管规则作出系统调整。二是建设现代行业治理体系。推动“一行一会多协会”监管制度框架。“一行”即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履行宏观审慎职能,重点防范系统性风险;“一会”即将三会整合成为金融监管委员会,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多协会即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多个行业,充分发挥各自社会化治理功能,统一业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空间,维护市场效率和公平竞争。三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交易机制。证监会在紧急交易状态下应强有力地干预资本市场,依法发出改变、补充、暂停、强制要求等命令,同时明确这些命令的时间限制;各交易所建立统一的基础交易机制,统一证券买卖与期现结算的基准点,科学解决现货市场“T+1”交易模式与期货市场“T+0”交易模式的不匹配问题、做空机制问题及停牌制度问题。

      2、强化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惩治。一是完善《公司法》。将公司治理的重心由股东大会为中心转向以董事会为中心,提高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更好地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加强监管强度,限制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者推高股价后减持行为;借鉴国外股票市场中大股东减持时向中小投资者配股的有效做法,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大股东减持规模巨大的,征收较高的资本利得税;加大对内部交易、财务造假、股价操纵、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中股东减持的打击力度,在大幅提高处罚金额的同时,加大声誉处罚,并实施严格的行业禁入。三是加大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惩戒。尽快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投资机构及投资者人为操纵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打造良好的股市投资生态。三是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保护和诉讼赔偿机制,推进对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运用可流通底价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3、转换资本投资理念,建立长期资本市场。一是改革资本市场税制。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长期投资,与税费减免等激励措施相结合;在金融产品层面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让各类投资工具享有税收中性便利,对长期投资活动给予税收递延优惠,鼓励更多资本通过长期投资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二是完善投资分工机制。进一步解决重融资轻分红的源头,实施强制性分红制度,建议以三年为1个周期,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不能低于利润的50%,同时把减持、增发、并购等系列资本运作行为,与分红挂起钩来。三是优化投资者结构。积极鼓励养老金入市,确保更长期、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比例稳步提升;扭转基金行业短期化的考核倾向,引导基金公司考核向中长期转换;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股东作用,规范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大力引进国际大型投资机构,优化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投资理念,对各类国有主体参与市场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等;引入流动性做市商制度,确保资本市场流动性充足的同时可以提升机构投资者比例,进而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散户居多的投资者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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