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试行)》的公告
为了维护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单位共同权益,促进全国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协会章程,经中国开发区协会第五届第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试行)》公告如下:
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单位共同权益,促进全国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包括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功能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协会。
第三条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诚信、敬业、团结,宗旨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方针,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开发区发展。
第四条 中国开发区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本公约自律办公室设在中国开发区协会办公室。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 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以坚定的行业自信和自觉,推进全国开发区建设,弘扬传承开发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努力开创的优秀文化,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九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平竞争法则,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十条 参加开发区研讨交流,对开发区的发展及管理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增强开发区国际竞争力。
第十二条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对员工开展培训或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参与各类公益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开发区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开发区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声明和规则。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向自律办公室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查,自律办公室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办公室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会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办公室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检举自律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律办公室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后,经自律办公室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自律办公室负责解释,经2020年8月第五届第十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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