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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智开发区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数智开发区建设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12:27 点击量:4431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智开发区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作用,维护专委会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开发区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宗旨:聚焦数字、智慧开发区规划、建设、运营等领域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为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推动数智开发区科学、健康发展汇聚思想、贡献智慧。

        第三条  目标:聚合智慧开发区建设发展资源,促进政、产、学、研、用、资互动,打造数智开发区规划建设运营专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专委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数智开发区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数智开发区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业务范围

        1、调查研究。围绕数智开发区建设发展需求,就数智开发区发展的重大性和关键性问题进行研究。

        2、标准制定。组织开展数智开发区建设团体标准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推动团体标准向行标、地标及国标转化。

        3、交流互动。围绕我国开发区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及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召开会议、会展、培训、考察、调研等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活动。 

        4、规划咨询。为开发区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提供咨询、规划、课题编制、调研、问诊等服务。

        5、对接合作。面向开发区及企业搭建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数字经济对接合作平台,推动企业与开发区开展深度合作,双赢发展。

        6、成果分享。编辑、出版、发行《数智开发区发展白皮书》、《数智开发区建设应用案例及项目集》、《数智开发区建设应用论文集》等成果;分享行业研究报告及国内外数智开发区(园区)建设成功案例。

        7、其它。承担有关部委、地方及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及专委会成员单位需要的相关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专委会会员由致力于推进数智开发区建设的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发区区中园、开发区下属平台公司以及有关数字智慧开发区建设运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及个人组成。

        第七条  凡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中国数智开发区发展建设贡献力量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专委会。

        第八条  会员应指派一名愿意并能够参加专委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单位联络员。联络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会员单位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专委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有关单位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应先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专委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通过邮寄或原件扫描(加盖公章)后通过邮箱发送至专委会秘书处。

        第十条  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专委会正式会员(同时成为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并由专委会颁发专委会《会员证书》(及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提前1个月通知专委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专委会章程以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的,由专委会秘书处按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会籍管理

        (一)建立会员档案,包括会员单位基本信息、管理层领导基本信息及经济发展数据等内容,会员档案定时更新。

        (二)会员连续2年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专委会秘书处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三)会员证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丢失时,应向专委会秘书处申明丢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专委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专委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委员代表大会;

        (二)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获得优先服务权;

        (四)优先享有专委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承办权;

        (五)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招商活动;

        (六)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的资格;

        (七)免费或优惠获得专委会提供的信息并使用会员数据库;

        (八)符合《中国开发区协会章程》规定条件的会员可成为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享受中国开发区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九)免费在中国开发区网(含微信平台)、专委会网站发布及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专委会举办的各类型活动;

        (七)宣传专委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专委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专委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报中国开发区协会审批同意。

        (二)专委会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专委会由数智开发区建设智库、委员会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及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由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及特邀单位组成。

        (一) 委员单位及委员

        1. 委员单位由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发区区中园、开发区下属平台公司及数智开发区建设运营企业担任。

        2.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由委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 常务委员单位及常务委员

        1.常务委员单位由委员单位产生。

        2.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由常务委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 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

        1. 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专委会换届筹备委员会(或秘书处)广泛征询多方面意见后提出,在委员会上选举产生。

        2.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上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开发区协会推荐,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

        3.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多名。

        (四) 特邀单位

        由秘书处邀请邀请有关商协会、研究机构等团体单位组成;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设在中国开发区协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由中国开发区协会推荐,在委员会上选举产生。

        副秘书长由专委会推荐相关业内资深人士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副主任委员单位可分别推荐 1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需报中国开发区协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开发区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为每届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开发区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会费收取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会费按《中国开发区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不再单独设立会费收取标准。

        专委会会费收取标准(参照中国开发区协会会费会收取标准):

        副主任委员单位:30000元/年;

        常务委员单位:10000元/年;

        委员单位:5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会费是专委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专委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各会员单位应按本工作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会费收缴对象主要为单位会员,已是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单位不再另缴专委会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愿意交纳超过会费标准费用的,可以其它形式(会议、会展、咨询、报告、宣传、赞助等形式均可)提供。

        第三十条  专委会财务(含会费收入及其它各项收入)由中国开发区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委会收入均进入中国开发区协会账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委会需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一条  会费收入以“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及“以收量支”的原则,主要用于召开专委会代表大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咨询、培训、技术交流、考察、编报信息等围绕专委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费用支出,并用于支付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和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十二条  会费计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6月底之前。新入会的会员会费缴纳及老会员续费时,可按年支付,也可一次性支付3年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相关条款会随着专委会的的发展不断更新、补充和重新修订;所有变更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最后修订: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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