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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开发区展会补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廊坊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0日 15:01 点击量:818 字体: 分享:

    廊开办字〔2019〕7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廊坊开发区展会补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工委、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廊坊开发区展会补贴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廊坊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廊财外〔2018〕6号),为贯彻落实《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廊开管〔2016〕1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充分调动区内企业引进并举办高质量展会的积极性,根据近几年廊坊开发区举办各种展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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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对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外来展会,根据活动规模、档次和效果,给予举办单位5万元至30万元的补贴。”根据展会的规模、档次和效果,制定补贴奖励相关标准如下:

      第三条  所谓外来展会是指由非政府主办方或承办方从境外、省外引进,在廊坊开发区举办的展会,包括国际性展会、全国性展会和区域性展会。国际性展会是指国家商务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等国家部委批准的国际性展览会或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展商超过5个国家和地区的展览会,境外参展企业不低于20%;全国性展会是指参展商超过10个省(市、自治区)的展览会,外省参展企业不低于60%;区域性展会是指参展商超过3个省(市、自治区)的展览会,外省参展企业不低于30%。

      第四条  展会规模的界定。参展面积包括室内、室外展区面积。室内特装展位结合特装搭建水平和展示效果,按1:1.3折合标准展位,室外展区必须有固定展位或特装展位,否则不计入参展面积。

      第五条  展会效果的界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规模达到或超过3万平方米的外来展位可认定为优秀或良好:

      1.标准展位超过2500个的展会为优秀,标准展位在1600—2500个的为良好。

      2.国际展会参展商在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且境外参展企业不低于20%的为良好,超过20个国家和地区且境外参展企业不低于30%的为优秀。

      3.国内展会参展商在10个以上省(市、自治区)且外省参展企业不低于50%的为良好,超过20个省(市、自治区)且外省参展企业不低于60%的为优秀。

      4.区域性展会参展商达到3个省(市、自治区)且外省参展企业不低于30%的为良好,参展商超过5个省(市、自治区)且外省参展企业不低于30%的为优秀。

      5.参展人数超过2万人的为优秀,1.5万人以上的为良好。

      达到优秀和良好标准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优秀档次的展会按1:1.2折合奖励标准;良好档次的展会按1:1.1折合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于在廊坊开发区连续举办3年以上的外来展会,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第一年按上述标准奖励,第二年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第三年按上述标准的30%奖励。

      第七条  补贴奖励资金从“廊坊开发区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支持对象为在廊坊开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企业和机构举办展会应提前告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在展会举办过程中派人员现场抽查和核查展会的规模、档次、展商身份,或在接到举办方提交的申请后审核资料、核实信息。

      第十条  企业和机构在展会结束后向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申请材料必须写明举办展会的详细资料,包括展会名称、规模、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果等,同时提供展会的图片资料等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经济发展局在核实展会信息后,提出初步意,按程序提交工委、管委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与《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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