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快立法保护施救者权益的建议
近年来,各地区均发生了各种版本的救助跌倒老人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引发了不少争议。除了救助屡屡被讹之外,更有甚者,河南大学生孟瑞鹏为了救2名落水儿童献出了生命,而被救儿童的母亲害怕担责,称孟瑞鹏自己落水,后经警方调查才认定孟瑞鹏属“见义勇为”行为。当前,社会上存在“好人做不得”现象,而诸如老人摔倒不敢扶等现象表明,目前我国尚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法律条款,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现今我国只有《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然而这部出台已久的中国“好人法”仍一直处在不被关注的角落,社会上各种碰瓷、扶不扶老人、围观冷漠的众多热点事件仍是辗转反复,热火朝天。如果长此以往下去,社会上就再也没有人敢挺身而出救助人了,甚至在遇到歹徒侵害人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没有人去救助被害人了,那么社会的风气将会十分恶劣,人们的安全感将会岌岌可危。
为此,建议:
1、对施救者行为权益加快立法。国家层面加快立法保护无偿施救者权益,使救助别人带来的风险通过法律得以化解,让人们在做好事避免后顾之忧的同时,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精神。 这其中,将救助行为免责和被救助人负举证责任,作为立法的核心内容。同时,明确规定救助人无偿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损害应由谁给予赔偿或补偿,并明确相关单位应采取的法律援助、经济补偿、精神奖励等保护措施。
2、明确对“反咬一口”的被救助者施以严惩。明确规定,被救助人如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施以严厉的经济惩罚和行政惩罚。例如如果被救助者在事后诬陷当初救援自己的施救者,须亲自上门向施救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一至三倍的处罚,对于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予以行政拘留15天。
3、明确施救者提供协助的义务。明确施救者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科学施救,在施救过程中因自身能力可以不亲身施救,但务必立刻报警和想办法求助解决。例如当有人落水时,你不会游泳就不必要下水去救,但有呼喊别人或者报警求救的责任义务。对于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可以施救,尤其是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彻底无视不提供协助的,建议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严重的可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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