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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0:22 点击量:432 字体: 分享:

    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各相关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

      现将《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 创新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 创新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支持发展大数据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数据创新中心是指利用大数据开展核心技术突破、应用推广、标准制定、产业孵化、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推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行业服务、人才培养等多元发展,依托大数据领域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大数据协同创新公共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基础,着眼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利用大数据助力创新创业或中小微企业融合发展,或为大数据创新创业提供多方位、多要素聚集服务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是省级平台的认定管理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地区相应平台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调度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平台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培育和引进并举、引导和发展并重,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稳步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认定,每次10个左右。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认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及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从事大数据领域的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和云产品服务,联通产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发展定位明确,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为大数据领域创新提供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创新团队,应有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学术、技术地位的带头人,有3名以上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及一批本领域骨干人才;拥有一批推动大数据发展的研究开发、应用成果和技术储备。

      (五)具备承担大数据领域国家级、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市场化、社会化委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项目的能力,科研成果或产业化成果具有较高推广应用水平并取得实效。

      (六)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独立的办公运营场地,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创业孵化要素齐全,具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或实操实训条件,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服务。

      (三)较为成熟稳定的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导师团队,有3名以上在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导师;有集知识学习、业务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功能的大数据创新创业服务支撑平台,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

      (四)有10家以上创业服务投资或融合服务案例,在孵企业保持接续不断档。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申报单位不受时间限制登录省大数据局网站(网址:http://dsj.guizhou.gov.cn)下载填写申请表格、编制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并附认定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附件),经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大数据局。

      第八条 核实。省大数据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九条 初选。经核实后,形成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备选名单。

      第十条 评估。省大数据局组织考评组对备选的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 公示。根据评估情况择优确定认定对象,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省大数据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授牌。经公示无异议,明确为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由省大数据局授牌认定,期限三年。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纳入省级平台管理。发展业绩良好、创新创业工作突出的,采取事中事后以奖代补方式,择优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平台同一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市(州)对落户在当地的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扶持。

      第十四条 对年度运行评价良好以上的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给予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事后补助支持。

      (一)对年度运行评价良好以上的大数据创新中心开展成果转移、技术推广、应用示范等专业化服务进行后补助,根据实际效益视情给予大数据创新中心奖励。奖励金额为考核期内成果转移、技术推广、应用示范等专业化服务形成的经济效益的1%计算,单个年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年度运行评价良好以上的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截至考核之日,衡量考核期内培育毕业的企业数量及发展质量,以后补助方式给予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奖励。奖励金额为考核期内培育毕业的企业数量及发展质量计算,按照1万元/个及上市10万元/个、入选“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10万元/个、入选“独角兽”企业50万元/个的标准核定,同一平台年度累计奖补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及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影响力,助推平台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鼓励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逐步纳入“一云一网一平台”体系,推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开放。

      第十七条 鼓励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自发组织成立“大数据创新中心联盟”“大数据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联盟”,开展大数据创新创业互补性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对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实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负责运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月底之前报送省大数据局。

      大数据创新中心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技术转移及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当年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成效(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省大数据局每年初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认定时间超过1年的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开展1次年度运行情况评价。评价程序:

      (一)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根据有关要求将年度运行报告及年度会计报表、完税证明、财务报告及场所证明、活动佐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

      (二)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大数据局。

      (三)省大数据局采取现场检查、委托审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运行情况评价。

      (四)发布评价结果。

      评价的有关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良好、较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与专项资金奖补支持挂钩。被评为良好和较好的,省大数据局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省大数据局将给予黄牌警告,并由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给予撤销认定及摘牌处理,严重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被撤销认定及摘牌处理的,3年内不得再予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开展的各种创新创业活动要有据可查,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名称、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向省大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大数据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支持资金、撤销认定;严重违法违规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专项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省级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统一命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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