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开发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开发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协会自身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协会章程,经中国开发区协会第五届第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公告如下:
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开发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开发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员包括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功能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区协会。
第三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要热爱国家,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从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
第四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要诚信为本,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诚、务实地对待企业和办事人员,竭诚为企业和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树立良好的开发区形象。
第五条 坚持创新发展,树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包括思维创新、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和服务创新,注重学习并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优化服务,坚决杜绝出现消极怠工 、敷衍了事 、不耐烦等负面思想和行为。
第六条 坚持奉献社会,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素质修养和业务水平,在为开发区创造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过程中体现自我价值;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和开发区的名誉。
第七条 坚持团结协作,良性竞争。开发区之间要加强联系,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合力。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和保护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重视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职业道德宣传,组织职业道德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准则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准则经第五届第十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由中国开发区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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