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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构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扩容提质公共托育服务的建议

    来源:江苏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 朱洪萍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6日 10:52 点击量:262 字体: 分享:

      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长期以来,一方面,公众对于生养经济精力成本高、无人照看、影响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鉴于老人退休年龄的延迟,隔代教育观念的差异,保姆带孩带来的安全隐忧等考量,多数家庭选择托育服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超过4700万,与巨大的需求体量相比,我国托育服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托育服务供给不足,这也是造成育儿焦虑和抑制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紧扣“托育难”这一百姓关切的民生难题,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也明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提出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50万个以上。目前社会上的托育机构只有不到两成的普惠性公办机构,而占大多数的民办机构因为价格较高,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家庭能接受,因此,长期看,随着全面三胎政策的开放,我国的托育服务面临服务体系建设缺口大、托育机构的管理不规范、人力资源瓶颈制约等挑战。

      幼儿托育事关下一代的兴旺和国家的未来发展,应进一步构建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由从“幼有所育”向“幼有善育”的更高标准转变,进一步创新公共托育服务政策,优化公共托育服务发展环境,扩容提质更加普惠、安全、优质的公共托育服务。为此,建议:

      1、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务顶层设计。一是设立专门的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负责儿童及其家庭各方面事务的行政管理与协调机构,开展立法、执行与监督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学龄前儿童的托育服务,承担全国托育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财政支持、标准制定、课程设置、家庭扶持政策与监督管理,并由上至下实施分级管理。二是制定配套的法规配套文件。鉴于目前托育服务的相关政策及要求不明确,更多的是依据幼儿园创建标准进行要求,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托育行业政策法规,明确托育机构专业服务人员的准入标准和监管部门,规范托育机构的服务标准、师资人才、卫生安全、保育教育、园所环境,对托育机构纳入征信管理,对不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三是制订统一的标准化运作模板。借鉴部分城市或者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标准化的托育体系及成熟的运作方式并进行推广;通过政府的顶层设计,明确牵头部门和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推广成熟的运营模式和标准化服务及优育体系,使各地托育加早教市场更加规范、标准,满足群众所需。

      2、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一是加快社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在每个社区、街道引进建立适合零到三岁的机构,造福片区居民;明确将托育机构纳入新建小区规划,作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社区改造或者重新安排闲置房屋等方式,积极向普惠型托育机构提供合适的场地,让婴幼儿能享受居家附近的服务。二是推进普惠性机构多元化发展。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结合托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标准设置;在老旧小区的改建过程中,把托育服务纳入其中;鼓励用人单位,特别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建立一些福利性的托育机构;积极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让更多普惠就近托育为家庭所接受;鼓励社区、公益组织以及一些幼教行业从业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投身婴幼儿托育行业,政府提供场地购买专业社会组织服务;在幼儿园及现有早教中心内设托幼班,满足部分托育需求。三是推动建立优质托育机构。将有效资源与规范的托育机构进行整合;通过引进规范标准的连锁托育服务机构,评选行业示范等方式,发挥榜样力量,行成良性竞争,推动托育服务优质化。

      3、优化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环境。一是完善家庭支持扶持政策。探索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和3 岁以下托育意外保险制度,减轻家庭育儿经济压力;优化产假、育儿假制度,适当增加配偶护理假、家庭养育假等育儿假期,鼓励男性参与子女照料;完善居家就业的激励政策。二是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高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相关专业,加快培育相关专业人才;人社等部门对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培训中增设早教知识课程,提高托育服务水平,加大幼儿托育师资队伍供给;教育部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政府牵头,以购买服务或托育服务机构共同出资的方式,邀请专业教师对各托育服务机构人才进行培训,形成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长期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一体化培训方案,为各类托育从业人员提供持续的专业成长服务;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健全托育从业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三是健全托育服务科学监管体系。明确卫健部门为牵头监管部门,构建日常化、全覆盖、动态实时的监管机制和多方参与、透明公开的社会化监督机制;政府主管部门运用信用体系、质量评价等监管方式,建立红黄牌公示制度并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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