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烟台开发区获批投融资外汇政策全国试点
17日上午,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与开发区管委共同举办“启动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推动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正式启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工作。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7年8月启动该试点以来,首次在非国家级自贸区进行的试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全国唯一一家参与试点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是山东唯一获准试点的区域。目前全国试点区域仅有7个。
据介绍,所谓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是指试点企业真实、合法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
试点的核心内容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税务发票之类的证明材料,即可使用公司账户内的结汇。而且,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将试点企业享受便利化的额度定到最高比例100%,优于江苏、浙江等国内多个自贸区试点。对比现行的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资料的审核模式,试点区域内的涉外企业享受更加便利的支付政策,资金使用效率极大提高。
负责推进试点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科长许风介绍说,此次试点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试点覆盖面广。纳入试点范围的主体,包括所有注册地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时间满两年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未被相关部门纳入联合监管范围、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非金融企业。据测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涉外企业达到447家,占全区涉外企业总数的66.2%。二是正向激励、“负面清单”管理。在企业承诺结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生产经营范围,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境内使用“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即可自由、便利地使用资金,给市场投融资带来了活力。三是监管模式优化。为落实上级试点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进一步规范优化事后监管模式,通过对银行及企业进行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试点银行自定抽查频率和比例等环节,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在前期积极复制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政策的基础上,密切跟踪国家外汇管理改革最新动向,紧扣涉外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积极向上争取在烟台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
此次试点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当地的营商环境,成为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试验区、中韩产业园建设和“双招双引”的重大政策优势。试点的成功获批,也增强了烟台市今后承接国家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工作优势,进一步深化了烟台市投融资便利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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