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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省市自治区政策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 11:44 点击量:441 字体: 分享: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包括国家高新区和省高新区。本办法第二至四章仅适用于省高新区。

      第三条 高新区要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优先支持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且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开发区创建高新区。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政府批准或经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以及其他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合规的园区;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15平方公里),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且单一区块不得跨越乡级行政区划单位。

      对于形成一定产业规模、拥有列入省级及以上政府重大项目清单或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的区域,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条件。产业绿色、高效发展,有特色主导产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度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50%以上;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较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完善。

      (三)科创条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为全省平均水平两倍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数及授权数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和国际合作基础。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发展。拥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风投机构、科技中介等创新创业载体和服务机构,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程度较高。

      (四)支持条件。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重视园区建设,把园区建设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支撑。园区管理机构科学精简高效,符合全省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规定,设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内设机构,能够为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政府关于申请认定高新区的请示。

      (二)园区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三)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情况,选址位置、规划面积、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2000坐标系,txt格式)等。

      (四)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上一年度科技、经济指标等相关材料。

      (六)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对园区的支持政策及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新区工作程序。

      (一)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申请认定高新区的请示。

      (二)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办理。

      (三)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办理意见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认定批复。

      第八条 高新区统一命名为“市名或县(市、区)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第三章 调 区

      第九条 高新区现区域无法满足发展需要,或区块布局零乱、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要求,或所在地政府对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有重大调整,或因被国家重点项目占用无法利用的,可申请调区。

      第十条 申请调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区后园区的选址合理,四至范围明确,建设用地比例不低于调区前的建设用地比例,发展规划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受地形或其他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相连的,调区后的区块不超过3个。

      (三)调区原则上不得扩大高新区原面积,涉及扩大原面积的,须同时符合扩区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调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政府关于申请调区的请示。

      (二)调区后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三)调区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情况,选址位置、规划面积、调区前后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2000坐标系,txt格式)等。

      (四)调区后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上一年度科技、经济指标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调区工作程序参照第七条。

      第四章 扩 区

      第十三条 规范高新区扩区工作,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高新区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园区。

      第十四条 申请扩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水平较高但发展空间受限。上一年度主要科技指标、经济指标增速高于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水平;在上一年度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中排名前三分之二;土地开发率达到80%以上;土地集约利用成效明显,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全省开发区评价中排名前三分之二。

      (二)拟扩区块具备充分发展空间。拟扩区块已建成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块的20%,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有入驻项目储备;拟扩区块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不低于扩区规划面积的60%,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不低于30%。

      (三)扩区后园区布局集中且符合要求。扩区后园区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发展规划科学,功能分区合理;扩区范围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区后一般不超过10平方公里(确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15平方公里),组成区块不超过3个;扩区后园区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扩区提交材料参照第十一条,工作程序参照第七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高新区的建设发展要坚持党的领导,所在地设区的市承担高新区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省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依法将高新区内经济管理权限授权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应规范高新区管理机构设置,要制定实施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措施,优先保障高新区产业发展用地,适度提高建设用地比例。同时综合考虑高新区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比重,支撑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高新区要聚焦主责主业,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组织架构配置,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一区多园”管理的高新区,要切实强化管委会对分园区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延伸覆盖。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高新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高新区,统筹各类资金、政策等手段加大支持力度;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以约谈方式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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