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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新乡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15:01 点击量:646 字体: 分享:

      新经开管〔2018〕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新乡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文〔2014〕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预算安排、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管委会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经济发展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收集、汇总、筛选和储备库建设,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管理。

      (二)财政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论证,负责管委会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审核编制、资金拨付,评审项目预、结(决)算,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安全环保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决策,遵循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经济发展局牵头建立两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明确计划期内项目安排导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一)相关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两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经主管副主任审阅同意后,报经济发展局汇总。

      (二)每年7月底前,经济发展局将汇总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商财政局提出项目初步实施意见,报主管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经管委会会议批准同意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管委会决策,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项目融资策划等工作;未纳入储备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展下步工作。中央、省、市、区要求实施的临时性、应急类等特殊项目,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纳入项目储备库。

      (三)每年10月份,相关部门根据管委会会议研究的意见和项目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实施项目的资金需求计划,经主管副主任签批同意后报经济发展局汇总,经济发展局应会同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府财力,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主管副主任和管委会主任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包括:

      (一)续建项目;

      (二)国家、省、市级投资建设要求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新开工项目;

      (四)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批准的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统筹年度财力以及项目融资情况,提出年度政府项目投资预算草案,未列入计划的项目,财政局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经济发展局向各单位通报,并抄送财政局、纪工委备案。

      第十条  政府项目投资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经济发展局申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调整。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济发展局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权限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应有管委会同意建设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二)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经济发展局应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经济发展局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规划设计变更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报管委会审批,再报经济发展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可研、初设等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凡概算、合同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含10%)以上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济发展局商请承担审计职能的部门审计后提出意见,由其主管副主任召集经济发展、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经管委会审定后,方能实施变更。

      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原合同价10%以下或合同变更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副主任签批后,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方能实施变更。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经济发展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财政局不受理决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核准。项目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报财政局评审后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未经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或投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分别报财政局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二年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年度投资统筹安排、滚动管理,建设单位严格按投资计划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不预付工程款,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支付;项目完工或竣工验收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85%。决算评审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十条  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局商经济发展局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政府为主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应优先支付,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和承担审计职能的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经济发展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稽察。

      第三十四条  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运行、政府采购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审计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性投资或列入省重点项目的重大项目,由经济发展局参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廉政告知书制度,由经济发展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间予以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设计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给予通报批评。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由承担监察职能的部门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商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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