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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开发区政策法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武汉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15:23 点击量:976 字体: 分享:

    武开〔2018〕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17号),适应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加快推进全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为建设“四个车都”提供坚实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为加快建设“四个车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稳步下降,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6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力争不发生重大事故,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到2035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共同对本地区(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各园区、街道)。

      (四)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通过“三定”规定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中(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安监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全区各部门、园区、街道和派驻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土规划、水务、农业、教育、园林和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计生、房管、公安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有油气长输管道、国防科工、民爆、电力、船舶制造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发改、经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改、经信、劳动监察、环保、国资、体育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区财政、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法制等部门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宣传、政法、督查、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自负责。实行企业本部生产经营与劳务派遣、外委协作一体化管理,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以上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薪酬高于同职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相关高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享受行政副职待遇,承担分管领导责任,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国资办)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园区、街道)。区直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

      (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定期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把安全生产督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党政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部门和单位立功受奖的依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工委(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区安监局)。

      (七)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制度,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八)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职能,管委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相关部门、园区、街道、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管委会(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职牵头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明确牵头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抓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分线协调落实的工作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1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室、业务口),必须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各部门要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九)改革和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力资源、法制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车辆及其装备保障标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充实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按不少于省、市编制要求,配足10名以上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一定数量的安监员,充实园区、街道一线监管人员。

      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确保一线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各园区、街道必须明确1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园区、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必须单独运行。先进制造产业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商务城应明确5-7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他园区、街道应明确2-3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各园区、街道,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资局、区安监局)。

      健全园区、街道安全生产执法机制,通过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购买服务等,加强和规范园区、街道安全监管执法。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建立“双随机”、计划执法、暗查暗访、随机抽查互相结合的执法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安监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街道)。

      (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职和社会消防队伍的主力军作用,建设“一专多能”的安全生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武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镇燃气应急救援基地,建立市、区联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实行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有偿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定期修订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责任单位:区党政办(应急办)、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把高危行业领域行政许可关、“三同时”审查关(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严格控制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安监局);严禁设立非煤矿山开采企业(责任单位:区招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土资源局);逐步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安监局)。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标准,加快淘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产能。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二)推进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完善执法程序规定,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评估执法效果(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园区、街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推诿或消极执行、拒绝执行执法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下达执行决定的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区纪(工)委、工委(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十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区人大、区政协)。加强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和畅通群众举报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事故的渠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监督、自觉举报的积极性。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严格监督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包括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在内的劳动合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维护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工委(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安监局)。

      (十四)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严肃责任事故查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准确界定和严肃追究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纪(工)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总工会)。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五)加强安全保障和风险管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党政办(应急办))。定期排查全区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园区、街道)。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安监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各部门要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要针对高风险设备、工艺、场所、物品、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抓好分级管控(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十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实行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责任单位: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建立涵盖区、园区和街道、社区(村、大队)、基础网格的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加大社区(村)和小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工委(区委)政法委、区安监局,各园区、街道)。

      (十七)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推进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轨道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桥梁隧道、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液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隐患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园区、街道)。

      (十八)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尘肺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人资局、区民政局)。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九)健全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区财政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执法能力建设、网格化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二十)健全科技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含职业健康)技术装备及工艺目录。大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工艺和产能,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相关行业危险工序广泛应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街道聘请行业(领域)专家开展执法检查,落实经费保障;引导各类企业自主购买个性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二十一)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财政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十二)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责任单位:工委(区委)组织部、区安监局)。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责任单位:区人资局)。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人资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街道)。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工委(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把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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