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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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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中国开发区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开发区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开发区协会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9日 11:17 点击量:22685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开发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Zones(缩写 CADZ)。本协会是由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功能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沟通我国开发区与政府部门的纽带和桥梁,是区域间信息交流的平台,是加强国际合作的渠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秉承“务实、创新、诚信、开放、协作”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积极宣传开发区发展经验,深入研讨开发区发展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cadz.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增进开发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宣传开发区的成就,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

      2、组织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研究中国开发区在发展和管理中的理论性、政策性问题,了解各开发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推动开发区的国际交流工作,同相关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国际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交流活动,双方以多种形式促进经济、贸易、科技、人才开发等方面的合作;

      4、为会员单位提供包括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研究咨询、商务合作、展览会议、文化创意等方面的服务;

      5、编辑、出版、发行开发区会刊、杂志和年鉴等出版物;

      6、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会员单位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以及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2、团体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地方各类开发区(园区)协会,以及与开发区工作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

      3、个人会员:热心我国开发区事业的国内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单位会员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要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在开发区研究中要有一定的成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出入会书面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3、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6、对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秘书处在会员登记册上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对本协会各机构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定;当会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能时,根据会长指定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开展协会的日常活动;

      2、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8日第五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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