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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省市自治区政策法规

    云南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

    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3日 10:08 点击量:513 字体: 分享:

      2月12日,在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四场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公布新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意见》包括5个部分共22条措施,其中提出减免房租、优惠电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措施,同时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1.帮助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重点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正常生产。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改造生产线的企业,经批准,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

      2.降低实体企业成本

      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演艺和旅游运输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20年,企业可在国家政策规定的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4月底前允许缓缴住房公积金。

      3.保障疫情防控物资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在现行政策下给予全额补贴。3月底前,对捐赠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暂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通过外事渠道协调周边国家,重新开放已关闭的边民互市点,保证口岸人员、货物正常通行。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鲜活农产品实行快速通关“绿色通道”等特殊措施,随到随检随放,快速通关。

      4.帮助企业完善合同履行手续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履约的外贸企业,及时指导其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员工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

      6.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托底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或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大力开发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7.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稳产保供“菜篮子”重点企业,实行贷款企业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省财政厅对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按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纳入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代偿比例提高至贷款本金的70%,并优先代偿。省财政安排1亿元,建立省级疫情防控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8.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三农”领域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合作社,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合作社,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规模比2019年同期增长5%,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9.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还款,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相应调整征信记录,免予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10.进一步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11.确保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打好脱贫攻坚歼灭战,上半年扎实开展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下半年打扫战场全面巩固提升。

      12.扩大有效投资

      围绕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夯实项目支撑,确保法定统计口径下综合交通投资增长20%、水利投资增长20%、工业投资增长20%、能源投资增长15%、教育投资增长10%、房地产投资增长10%以上。推动昆明投资持续向好,玉溪、红河、楚雄投资增速明显回升并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曲靖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大理、保山、德宏、文山、普洱、临沧等滇西、沿边地区投资保持较高增速。

      13.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推动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确保在建项目不塌进度、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确保年内“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项目开工转化率累计达40%。

      14.强化各类要素保障

      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推行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审核制度,要件齐备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缩短审批时限。

      15.强化措施稳外来投资

      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安排招商引资保障资金3900万元,切实抓好东部沿海等重点区域招商引资工作,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100强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安排自贸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6亿元,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新设外资奖励资金4500万元,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制度。

      16.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

      聚焦烟草、有色、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领域,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稳定现有传统产业。优化提升全省各类开发区,多渠道集聚和培育一批具有引领性的龙头骨干企业。

      17.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新建20个禽类、畜类集中屠宰中心。扎实抓好春耕备耕、防旱抗旱,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8.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省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4A级以上景区,2020年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五星级旅游民宿、五星级旅游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或奖励。

      19.加快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2020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30亿元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加快建设昆明市国家级和滇南、滇东北、滇西、曲靖4个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

      20.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线下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帮助农民工多渠道转移就业。确保全年实现新增转移就业不少于100万人。

      21.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开展村庄大扫除、大清理,集中整治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确保2020年全省村庄达到农村人居环境1档标准。

      22.提升社区便民服务功能

      发展无人配送、无人零售等新零售平台。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使用“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医院挂号、婚育服务、工商登记等更多高频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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