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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

    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12:44 点击量:525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实现改革开放再出发,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材料审核、结果发布以及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经济类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水平,是指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生态集约和统筹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考核评价组织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协调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经济开发区参评数据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成立专家小组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估,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经济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全省经济开发区考核评价系统完成信息收集,逐步完善考核评价系统,增加程序审核、自动提示、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功能。
      第八条 各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加大数据报送的监督与追责力度,上报的参评数据要与对外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经济开发区收取费用。
      第十条 强化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在考核评价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或经济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导向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一)统一性原则。对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系统性原则。从全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经济发展、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生态集约和统筹协调等五个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四)真实性原则。考核评价指标应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指标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经济发展、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生态集约、统筹协调五大类一级指标,32项二级指标。具体如下:
      (一)经济发展。含8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等方面情况,引导经济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开放水平。含8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经济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质效,引导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
      (三)创新驱动。含6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水平、人才建设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情况,引导经济开发区提升创新驱动能力。
      (四)生态集约。含7项二级指标,主要考核评价经济开发区能耗、生态环保以及集约发展等方面情况,引导经济开发区强化绿色集约发展。
      (五)统筹协调。含3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安全生产以及合作共建等方面情况,引导经济开发区加强制度创新,实现安全协调发展。
      省商务厅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一级指标权重,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在考核评价年度中有下列情形的,在综合得分中增加相应分值(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
      (一)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书面表彰奖励(正式发文)的,每有一项加3分。
      (二)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书面表彰奖励(正式发文)的,每有一项加2分。
      (三)在承担国家、省重大改革试点任务及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的(省、部级以上发文),每有一项加1分。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在考核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在综合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或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减分项。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书面通报批评(正式发文)的,每有一项减3分。
      2﹒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书面通报批评(正式发文)的,每有一项减2分。
      3﹒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的,每有一项减1分:
      (1)报告期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2)报告期内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一票否决。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取消当年评价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考核评价程序及审核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采集自上一年度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全省经济开发区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考核评价工作应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初审、复审、数据抽查处理和结果发布等步骤。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应于每年规定时限内完成参评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通过全省开发区报表系统填报评价所需数据。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报告。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按要求将初审报告连同各经济开发区参评数据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组织复审工作,复审所涉及的评价数据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评价。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经济开发区进行数据抽查、核查。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会同专家小组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省商务厅对异议人的告知,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三)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四)对本辖市内各经济开发区上报数据材料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可靠。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相关经济开发区,要求限期提供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扣除相关指标分值。
      第五章 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专家小组起草年度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情况通报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以考核评价为基础,健全完善全省经济开发区数据库,用于指导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并为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考核评价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筹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一定的培育期,培育期一般为2年。培育期满后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综合得分在被培育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优先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省商务厅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约谈、通报、建议摘牌的经济开发区名单和处理意见。
      (一)约谈。对年度考核评价列最后5位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重点指标(外资、进出口等)得分列最后3位的经济开发区,由省商务厅约谈相关经济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责成经济开发区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年度考核评价列最后5位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及因“一票否决”被取消评价资格的经济开发区进行通报。
      (三)建议摘牌。每3年综合考核评价中,有2年排名列最后3位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予以摘牌,退出省级经济开发区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在考核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未经允许,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考核评价相关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18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5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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