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基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母基金)及其子基金规范管理、加快投资运作、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基金考评指标,促进考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投资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绩效考评是指根据基金的发展定位、投资方向等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和评价办法,对基金投资的规范性、有效性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考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母、子基金。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继续注资、更换基金管理人、计提管理费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省大数据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为绩效考评机构。
第三章 考评原则及考评指标
第五条 基金绩效考评采用“负面清单”,满分为100分。如基金管理人未出现本办法项下的扣分项,不扣分;如出现本办法项下的扣分项,按照第七条进行扣分处理。
第六条 基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由【基金募集及设立管理】、【基金投资管理】、【基金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管理】四大指标构成。
第七条 考评指标分值管理。同一事件同时满足两个及以上扣分项或加分项时,不重复扣分或加分。
(一)【基金募集及设立管理】(总分20分)
1.基金方案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要求开展工商登记、省发改委、中基协备案及其他设立手续的,扣8分。
2.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时间及内容完成除母基金出资以外募资任务的,扣10分。
3.未按主管部门、省发改委、财政厅、中基协等机构规定进行报告、报备的其他情况,出现一次扣2分。
(二)【基金投资管理】(总分30分)
1.未按规定对投决会成员进行备案的,扣3分。
2.收到大数据局推荐项目,未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初步尽职调查的,扣3分。
3.未对拟投资项目实施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扣4分。
4.未召开投决会审议项目就实施项目投资的,扣6分。
5. 被纪委、审计查实以不合理高价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的,扣5分。
6.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活动的,扣3分。
7.有开展投资禁止行为的,扣6分。
(三)【基金投后管理】(总分35分)
1.未按既定原则及《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履行基金日常管理的,出现一次扣1分。
2.未及时履行基金备案、信息披露、变更的,出现一次扣2分。
3.未对已投资企业进行定期跟进和管理,不能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已投资项目季度、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的,出现一次扣2分。
4.未能及时报告已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公司重大对外融资、公司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发生重大诉讼等)的,扣10分。
5.已投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后,未积极、及时采取合理有效举措或提出应对建议的,扣5分。
6.擅自提前收回投资或改变投资方向的,扣5分。
7.违反合伙协议等相关交易文件约定,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扣5分。
8.对基金业绩弄虚作假,或未能对基金财产作及时保值增值处理措施的,扣5分。
(四)【基金退出管理】(总分15分)
1.未按《合伙协议》规定退出已投项目的,扣5分。
2.未履行基金清算程序并完成基金注销登记的,扣5分。
3.基金退出时未能实现保值、增值的,扣5分。
第八条 省大数据产业基金母、子基金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考评不合格: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募资。
(二)擅自退出基金管理。
(三)不能有效防范投资的基金或项目风险,不能提出应对举措。
(四)在基金未投资完毕前,年度不能新增投资项目,导致资金大量闲置。
(五)母基金管理人的直投子基金考评低于80分。
第九条 为激励管理人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办法设置了以下加分项,据实加分:
(一)【社会效益】(满分10分)
1.支持初创企业比例(即基金累计投资初创企业总规模/基金累计投资总规模)达到20%的,加2分。
2.支持贵州省区域重点产业比例(即基金累计投资贵州省区域重点产业总规模/基金累计投资总规模)达到80%的,加3分。
3.基金管理人从省外引入项目、项目团队、知识产权落户贵州省内且项目年收入超过300万元的,加2分。
4.基金管理人从省外募资参与子基金设立,省外募资规模达到子基金规模20%以上的,加3分。
(二)【经济效益】(满分10分)
1.退出时基金收益(即基金退出总金额/基金已投总金额)超过120%的,加5分。
2.被投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加5分。
注明:被投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企业1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企业2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企业n的年营业收入增长率)/n,n为累计投资企业个数。
注明:被投资企业营业利润增长率=(企业1的年利润增长率+企业2的年利润增长率+……+企业n的年利润增长率)/n,n为累计投资企业个数。
第四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金考评原则上以每个工作年度为考评期限,实行一年一评。如基金管理人退出时对应工作年度不足一年,考评机构在基金管理人退出前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对照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对基金进行全面考评,考评结果在支付年度管理费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共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考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基金考评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挂钩。
第十四条 根据考评结果,按照如下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一)考评结果为“合格”,基金管理人可取得管理费的100%。
(二)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基金管理人仅可取得管理费的50%。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第十五条 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募、投、管、退”阶段出现对基金设立、运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如套取基金出资、挪用基金财产等的,直接视为考评不合格,考评机构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停止行使权利。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绩效考评结果存在疑问,可向省大数据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省大数据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作出反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大数据产业基金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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