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拓宽大数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母基金”)是指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我省大数据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扶优劣汰、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以股权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大数据产业子基金。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投向
第四条 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募集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一)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
(二)社会资本。
(三)基金回收的本金和产生的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
(五)基金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五条 母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投资期和退出期满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各延续1年。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能超过母基金存续期。
第六条 原则上母基金不投资具体企业,可根据不同投资标的和投资目标,引进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相关子基金。子基金主要投资贵州省内高成长性、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大数据企业,重点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产业融合、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主要方向为:
(一)引领性、应用性、支撑性大数据项目。
(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企业。
(三)其它符合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大数据企业。
(四)省大数据局确定的其他投资。
第七条 原则上省级财政出资部分投资省内企业,基金在贵州省境内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实际募资额的51%,对大数据相关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第八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基金设立原则、投资方向及子基金设立。
(二)审定基金管理办法、年度投资计划和发展报告、基金绩效和风险评价报告,以及年度运作审计报告等。
(三)审定基金合伙协议、基金清算方案等。
(四)指导和监督政府出资人代表工作。
(五)确定及委托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六)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事宜及基金日常工作。
(七)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八)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大数据局项目投资处,负责对基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修订基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受省大数据局委托,采取公开方式择优招募基金管理机构。
(三)审查母子基金合伙协议,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观察员。
(四)对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五)根据基金运作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抽调人员组建临时专家咨询小组,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六)完成省大数据局交办的其它工作,定期向省大数据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由省大数据局确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以政府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委托管理协议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按省大数据局决定及时处置政府出资的分红、退出等 资金(含本金及收益)。
(三)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大数据局报告基金、子基金运作、股本变化及其他重大情况。
(四)承办省大数据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出资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公开招募,负责募集资本、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子基金进行投资后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子基金发展战略,为所投资子基金提供增值服务,为子基金所投资项目提供上下游产业整合及金融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省大数据局、基金合伙人披露基金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全面告知基金治理、经营、财务、收益等方面的情况。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季度末后15日内向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提交投资、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省发改委、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伙协议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省大数据局、基金合伙人报告。
(六)建立重大事项向省大数据局、政府出资人代表及时报告制度。
(七)母、子基金成立后,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完成基金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等相关登记手续,其它合伙人应予以配合。
(八)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本地化管理,积极筹建基金管理的本地化团队,有效满足基金的运营管理需求。
(九)为配合政府出资人代表对基金进行监管,管理人承诺在进行资金划转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政府出资人代表收到基金管理人对银行的划款指令后已满五个工作日,且政府出资人代表未提出异议。
2.基金管理人在款项划出当日将银行回执提交给政府出资人代表。
3.在《合伙协议》《托管协议》中明确上述内容。
(十)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组建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报省大数据局和母基金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指派观察员对基金投资决策流程进行监督,可列席合伙人会议,但不干预基金投资决策和日常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可参与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对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参加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对以上投资决策流程进行观察。
(三)可列席合伙人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观察。
(四)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基金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件,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省大数据局报告。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由省大数据局确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三)发现基金异动应及时保全资金,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
(四)基金管理机构向托管银行支付日常管理费,费用从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母基金采取多元化、多层次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一)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基金子基金,如创投子基金、PE子基金、项目子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为直投基金。
(二)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支持大数据发展的基金(以下简称为“增资参股子基金”)。
(三)特殊情况下成立政策性债权子基金。
(四)省大数据局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九条 发起设立子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
(三)子基金应按照国家基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四)省大数据局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增资参股子基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本基金入股(入伙),增资价格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四)子基金已按照国家基金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五)省大数据局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被投资的大数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金投资方向。
(二)企业股权清晰,财务管理规范。
(三)企业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省大数据局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基金投资限制:
(一)母基金对同一子基金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子基金实际规模的25%。其中对同一创投子基金的累计投资可不超过子基金实际规模的30%。
(二)原则上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若基金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可以不受25%限制。其中创投子基金对单个初创型企业的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三)子基金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投企业实收资本(或项目总投资额)的20%,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
(四)经省大数据局同意,投资特殊目的的项目子基金可以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基金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禁止开展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管理:
(一)母基金管理人协助子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企业项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和完善。
(二)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基金管理人推荐优质项目。
(三)子基金建立拟投项目评审制度,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投决会拟讨论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形成相关专家意见。
第五章 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费费率和绩效奖励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母基金不收取管理费,子基金经过基金管理办公室绩效考核合格后,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管理费和绩效奖励。对创投子基金管理费和绩效奖励可以进行适当倾斜。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为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退出期管理费为子基金实缴出资余额的1.5%。基金最低预期投资收益率设置为年化平均收益率5%至8%之间(以下称“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在合伙协议中具体约定,基金收益超过门槛收益率(退出时合并计算总收益率与门槛收益率)才可提取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遵循“先回本后分红”的原则,对基金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对子基金超过门槛收益率的部分,原则上基金管理机构可先提取绩效奖励,剩余部分由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基金年度管理费分两次提取,管理人在完成基金设立手续、开展投资工作后,即可提取首次管理费,剩余管理费在通过年度考评后提取。根据基金退出时的总收益,管理人可计算提取业绩奖励,如子基金收益率在门槛收益(不含)至50%(含)之间,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超额收益部分的20%作为业绩奖励;子基金收益率在50%(不含)至100%(含)之间,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超额收益部分的25%作为业绩奖励;子基金整体的收益率超过100%(不含100%)时,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超额收益部分的30%作为业绩奖励。
(三)政府出资获得的收益可以对创投子基金投资的省内项目部分适当让渡收益;对子基金投资的省外项目部分,不让利收益。
(四)清算后形成亏损的,由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承担。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可通过转让、子基金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其他出资人不得先于母基金退出,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并购、IPO等方式实现退出,股东回购子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伙协议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且不支付管理费用。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半年以上,不能按要求募集社会资金,或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投向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实行托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分账核算,严格落实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投资决策制度与流程,确保利益冲突岗位的隔离,并设立相互制约的投资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子基金和被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纳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大数据局委托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审查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绩效考核评价,对政府出资人代表、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考核的可予以更换。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审查及评估结果及时向省大数据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要将基金管理机构审议通过的子基金组建方案、股权投资方案及时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基金运营情况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在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贵州大数据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版)及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冲突的《省大数据产业基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基金有关规定有重大调整,本办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后,新成立的子基金一律按此实施,已成立的基金按此进行考核,有关条款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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