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贵州省省级政务云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务云服务监督管理,提高云服务使用效益,支撑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8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政务云服务使用、优化、结算、安全、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云服务分为一类云服务、二类云服务。
一类云服务是指省大数据局采购的“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类项目服务合同中包含的政务云服务。
二类云服务是指未纳入“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类项目服务合同,由省大数据局保障的用户单位的其他政务云服务。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云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省级政务云服务管理,做好省级政务云服务费用结算及安全监督相关工作。
省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省级政务云服务使用管理,协同开展云服务优化管理,评价政务云服务商云服务优化情况,配合做好云服务安全监督、云服务核查结算等工作。
用户单位是指使用一类或二类云服务的省级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申请使用云服务,并协同做好云服务优化和安全保障工作。
政务云服务商是指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提供政务云服务的服务商,负责做好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建设实施、功能完善、资源分配、资源监控、资源优化、运维保障、故障响应、技术支持、安全管理等服务工作,提供的政务云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云服务是指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为用户单位部署省级政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服务。包括云计算(ECS、GPU、BMS等)、云存储(DISK、OSS等)、云数据库(RDS、DRDS等)、云网络(EIP、SLB等)等服务,由政务云服务商提交省大数据局审定后,适时对外发布。
第二章云服务使用管理
第六条一类云服务使用由政务云服务商结合项目服务合同开通云服务,云服务开通后,政务云服务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配置云服务,并于调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云服务配置情况报送省大数据局、省信息中心。
第七条二类云服务使用流程:
(一)提出需求。用户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政务云服务商提出云服务保障需求。
(二)云服务申请。政务云服务商评估用户单位业务需求,合理配置云服务,填写《云服务需求申请表》、《云服务需求清单》等相关审核材料,报送省信息中心。
(三)受理核实。省信息中心对云服务申请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使用云服务的单位是否为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保障范围的用户单位;
2.申请使用云服务的系统是否属于政务信息系统;
3.用户单位协同开展云服务优化工作的情况。
审核通过,省信息中心将《云服务需求申请表》等材料报送省大数据局确认。否则,省信息中心驳回申请。
(四)确认保障。省大数据局确认将云服务纳入保障范围后,将《云服务需求申请表》提供政务云服务商开通相关云服务。
开通反馈。政务云服务商收到经省大数据局确认的《云服务需求申请表》后,按照要求开通云服务,并在开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云服务开通反馈表》报送省大数据局、省信息中心、用户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户单位与省大数据局协商后,由省大数据局组织政务云服务商于8小时内紧急开通相关云服务。用户单位、政务云服务商应在紧急开通后25个工作日内按照“二类云服务使用流程”补齐云服务申请手续。
(一)用户单位业务系统短时间内使用率将大幅上升,需要紧急开通云服务以保障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二)用户单位为确保重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需对相关业务系统云服务进行紧急开通。
第三章云服务优化管理
第九条云服务优化范围及指标:
政务云服务商对云服务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协同省信息中心对CPU及内存使用率峰值低于30%或高于80%的ECS、RDS等进行优化。省大数据局可根据云服务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并适时更新云服务优化指标。
第十条云服务优化流程:
(一)制定方案。政务云服务商根据监测情况,形成云服务使用月报,并对近三个月内CPU及内存使用率峰值低于30%的ECS和RDS制定云服务优化方案报送省信息中心。
(二)通知优化。省信息中心根据云服务优化方案通知用户单位协助开展云服务优化工作。若用户单位因业务需要无法进行优化,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信息中心书面反馈情况。
(三)优化、反馈。政务云服务商应根据云服务优化通知并参考用户单位反馈情况,开展云服务优化工作,及时将优化情况报省信息中心。
(四)结果评价。省信息中心核实、评价云服务优化完成情况,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大数据局。评价结果作为审计结算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政务云服务商监测到云服务的CPU或内存等使用率峰值达到80%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云服务配置,并做好调整记录,报送省大数据局、省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优化过程中涉及系统迁移的,用户单位应配合政务云服务商做好系统迁移工作。迁移及释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个日历日,实际情况视系统复杂性而定。
第四章云服务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一类云服务费用结算时间原则上以“一云一网一平台”对应项目终验时间为准,可根据项目服务进度及云服务使用情况提前启动一类云服务费用结算工作。二类云服务费用结算工作于每年4月初启动,结算周期为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省大数据局可根据云服务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云服务结算周期。
第十四条云服务结算有关标准:
(一)关于云服务计费起始时间。一类云服务原则上以用户单位确认的系统上线时间为计费起始时间。二类云服务原则上以云服务实际开通时间为计费起始时间。
(二)关于一类云服务转为二类云服务。一类云服务在费用结算完成后,由政务云服务商申请转入二类云服务进行保障,保障起始时间以一类云服务使用截止时间为准。
(三)关于系统迁移。因政务云服务商云平台升级优化而实施的系统迁移,迁移过程中新、老节点产生的云服务费用不得重复计算。迁移完成后,以政务云服务商提交的迁移完成时间作为老节点云服务计费结束时间和新节点云服务计费起始时间;因用户单位业务需要实施的系统迁移,新、老节点云服务并行计费周期不得超过60个日历日。否则,逾期并行部分只结算新节点产生的云服务费用。
(四)关于结算审计。云服务结算审计要结合云服务开通、优化评价结果、资源使用率等因素,对实际产生的云服务费用按比例扣减。
(五)关于二类云服务开通时间到期处理。用户单位的云服务即将到期时,政务云服务商应提前10个工作日与用户单位确认是否需延期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政务云服务商按照二类云服务使用流程,提出延期使用申请。无需延期使用的,政务云服务商应在云服务到期后及时释放。到期未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的,逾期费用不予结算。
(六)关于未按要求开通的云服务。政务云服务商在未经省大数据局批准情况下,自行开通或开通与省大数据局要求不符的云服务,产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七)关于二类云服务结算资金不足。二类云服务结算时,若云服务保障金额小于实际结算金额,不足部分纳入下一结算周期予以结算。
第十五条云服务结算流程:
一类云服务结算流程:
(一)申请结算。政务云服务商按要求向省信息中心提交一类云服务结算申请。
(二)核查服务。省信息中心结合项目云服务使用率、优化完成情况等,对政务云服务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政务云服务商。
(三)服务审计。政务云服务商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一类云服务费用进行审计,并向省大数据局提供审计报告。
(四)确认结算。省大数据局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对一类云服务费用进行结算,并明确一类云服务使用截止时间。
二类云服务结算流程:
(一)申请结算。政务云服务商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信息中心提交结算申请,并提供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云服务账单。
(二)核查服务。省信息中心对云服务账单中的用户单位、信息系统、云服务使用率、优化完成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大数据局。
(三)确认结算。省大数据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二类云服务费用进行审计,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据实结算云服务费用。
第五章云服务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省大数据局应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开展安全监测,确保政务云服务安全、可信。
政务云服务商应按照国家、贵州省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实施安全控制措施,保障云服务安全、可靠。政务云服务商为用户单位提供主机安全防护、威胁检测、安全检查等服务,并根据用户单位系统安全等级和需求,负责云平台层面的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协同用户单位开展应用系统层面的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强化应用和数据安全防护。
用户单位应做好系统终端安全防护,对于不再使用的端口,用户单位应及时配合政务云服务商进行端口权限取消,以减少安全漏洞。
第十七条政务云服务商、用户单位应制定政务云服务安全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配合做好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第六章云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大数据局适时对政务云服务商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政务云服务商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一)违反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或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政务云服务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云服务工作反馈、资料提交的;
(四)擅自改变政务云服务需求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
(五)不按要求做好政务云服务安全保障的;
(六)违反本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结算云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按照采购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服务且追回相应已结算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省大数据局将云服务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双向评估。对政务云服务商的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政务云服务使用率、政务云服务响应、安全管理、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等。对用户单位的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政务云服务需求合理性和云服务优化工作配合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大数据局将双向评估结果作为本年度资金结算及下一年度制定云服务预算、实施采购、签订合同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新修改内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省级政务云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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