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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数智开发区建设专业委员会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贵州省数字经济领域重点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11:26 点击量:406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时指出“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要求,为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数字经济重点人才,以选拔培养我省数字经济重点人才为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强化服务管理,为我省发展数字经济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根据全省人才工作推进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经济领域重点人才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要素,是我省贯彻落实大数据战略行动的重要支撑保障。主要面向全省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为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 聚焦数字经济发展,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数据价值化”四个领域遴选从事理论、科研、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人才进行培养。通过3年培养周期,提升培养对象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应用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并形成良好的人才带动效应,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贵州省数字经济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突出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主体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注重创新引领、注重产业贡献,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任职满6个月的人才,原则上年龄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善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数字经济领域有重要理论成果或重大技术突破、技术发明、技术创新,解决重要科学问题或技术难题,在应用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发展推动作用较大,为数字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人才类称号、奖励等。

      2.近3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大数据相关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市场化、社会化委托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成果具有较高应用水平和引领、示范效应,并获得成果登记。

      3.上市公司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独角兽企业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省级相关部门授予“专精特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省级融合标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4.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七条 自愿申报。申报人可根据从事的工作领域并结合自身实际申报。

      第八条 逐级推荐。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推荐函及政治表现情况报省大数据局。

      第九条 组织评审。由省大数据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 名单公示。经专家组评审推荐、评审组初步审核的候选人名单,在省大数据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审定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大数据局党组审定,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行文公布。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二条 入选对象由省大数据局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培养。

      1.在人才评选、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入选对象申报国家、省级人才项目。入选对象可不受下一级职称任职资格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

      2.支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积极推荐入选对象进入国家、省各领域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作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技术咨询专家。结合入选对象的需求,协调参加各类调研考察、学术交流、专业论坛、规划论证、项目论证等活动。

      3.支持制定年度培养计划,推动计划落实落细。与入选对象共同研究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在科学研究、项目建设、培训锻炼、专项资金基金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4.帮助入选对象提升能力。结合入选对象需求,优先推荐入选对象参加“西部之光”等人才培训项目,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研修、访学,融入科研主流,掌握前沿动态,参与重大课题(项目)。

      5.采取省级人才引进专项政策,积极帮助入选对象培育研发团队,引进所需的特殊人才或高级助手。

      6.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才政策,共同支持入选对象的发展。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期终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是作为享受培养措施、管理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估和期终考核由省大数据局组织实施。第一年、第二年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评估,第三年对培养对象进行期终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参照申报时提出的个人成长目标及培养措施,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考核评估:

      1.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2.理论成果、技术突破、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情况。

      3.解决重要科学问题或技术难题情况。

      4.大数据应用推广方面情况。

      5.开展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6.个人或团队取得各类人才称号、奖励等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进行管理,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结果等情况在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培养对象职务变动、辞职、调动、受党纪政纪处分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须按程序及时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入选对象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管理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依法追回获得的支持资金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2.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出国出境定居或未经组织同意逾期不归的;

      4.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的;

      5.考核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6.有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情况的。

      第六章  强化服务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局联合入选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入选对象开展培养,并做好服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对本地入选对象要定期联系和看望,详细了解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所在单位要在科研团队建设、实验设备、实践平台以及科研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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