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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资讯中心 政策法规 开发区政策法规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条例

    来源: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15:51 点击量:516 字体: 分享:

      第一条 为了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促进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区(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市场导向、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生态优先、用地集约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开发区的政策;   

      (二)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开发区的审批权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各领域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开发区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六)负责开发区的经贸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依照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入驻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七)负责开发区的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和金融管理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服务工作;   

      (九)指导、协调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财政、统计、登记、自然资源、企业注册等管理制度。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期研究决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开发区建立土地利用创新制度,建立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采取以下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一)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二)公益类教育、文化、养老等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地;   

      (三)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规划选址、规划条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   开发区管委会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产业项目进入园区。   

      第十三条 开发区可以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和发展基金,用于产业扶持、人才服务、科研资助、创业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支持开发区内企业通过挂牌、上市融资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出台针对区内企业挂牌、上市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进行投资,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依法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投诉案件,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投资服务。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才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科技创新园区、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给予专项支持。开发区应当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制度,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兴业。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给予住房、科研经费、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优化劳动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推行聘任制和雇员制等模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引进人才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政务公开,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等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开展管理服务创新,建立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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