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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2日 14:43 点击量:1225 字体: 分享:

      一、总则
      (一)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即高栏港经济区,下称高栏港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构建企业集群,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降耗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06号)及《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珠港办[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外企业在高栏港经济区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销售中心、贸易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三)在高栏港区范围内注册设立或税收户管地在高栏港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适用本措施。
      (四)高栏港区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和提升总部功能等生产经营活动,或已申请专项使用。
      (五)成立高栏港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高栏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栏港区税务分局等部门领导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基本条件
      (六)我区设立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高栏港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高栏港区缴纳税费的总部企业;2.符合高栏港区产业发展方向;
      3.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高栏港区、不更变在高栏港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更变统计关系。
      三、支持措施
      (七)设立总部经济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按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确定奖励金额,具体如下:
      1.对在高栏港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按照该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80%予以奖励;2.对在高栏港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按照该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70%予以奖励;3.对在高栏港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按照该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60%予以奖励;4.对在高栏港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按照该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50%予以奖励;5.对在高栏港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按照该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40%予以奖励。
      (八)设立高管鼓励资金。按以上两个税种纳税额对区级地方贡献划分奖励层次:地方财政贡献为1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的,每家企业可有10人享受高管奖励;地方财政贡献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家企业可有15人享受高管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的80%。高管奖励与第(七)条中的财政贡献奖励分开兑现,享受高管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同年度人才奖励。
      (九)其他优惠措施
      1.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学位;申请就读市内区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管委会协调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2.设立新引进重点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符合条件的重点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总部企业及其在珠海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使用本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经费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十)特别重大或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总部企业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在认定条件和各项奖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企业申报
      (十一)符合本措施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栏港区总部企业的,按下列要求向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及呈批。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高栏港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五年内不迁出高栏港区、不更变在高栏港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更变统计关系”的承诺书原件。
      3.高栏港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年度的审计报告。
      6.申请高管奖励的应出具高管任职证明及纳税证明。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十三)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汇算清缴后对上年度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财政贡献核算,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审定,原则上一个月内兑现奖励。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监督和管理
      (十四)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总部企业有向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资料,反馈主要经济数据的义务,为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厘定奖励政策、明确鼓励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十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六)条第3款规定的,由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区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附则
      (十六)符合本措施规定,同时符合市有关奖励政策或高栏港经济区企业优惠政策同类奖励的,企业可就高适用,不可重复享受。
      (十七)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十八)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三年。高栏港经济区在本措施发文之日以前出台的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自行作废失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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