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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 政策法规 省市自治区政策法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15:19 点击量:900 字体: 分享:

    川发改能源〔2018〕48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辽宁、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和四川6省的改革牵头部门、国网省级电力公司进行集体约谈。根据约谈会议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力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电力行业高效发展、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经济稳增长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各地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员委是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试行)》川发改能源〔2018〕140号的规定,切实履职尽责,履行好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规划、业主确定、项目核准、项目验收和组织协调等工作事权。各地电网企业要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和进度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三、国家电网公司(包括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不得控股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可以参股。增量配电区域内包含少量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用户,其运营主体可由各地自行确定国有控股或社会资本控股。

      四、增量配电网项目核准后,电网企业必须按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时限要求提供施工电源。增量配电网建设缓慢的项目,如已有客户入驻,必须允其用户向上级电网企业申请用电保障,并自行投资,后期与增量配电网业主进行协商解决。

      五、项目验收后,上级电网企业必须按市(州)发展改革委的时限要求提供电网并网服务。电网并网、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供电营业许可划分等工作可并行开展,不得将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供电营业许和电网并网互为工作前置。

      六、增量配电网作为配电网企业,享有配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视为电力用户,无需向上级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供区内用户缴纳的基本电费和高可靠性供电费,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和上级电网企业按照物价部门的核定价格合理分配。

      七、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方案批复后,必须在2个月内确定项目业主,1年内建成投运。洪雅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2019年6月前建成投运。泸州金融商业中心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南部县工业集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必须在2019年1月底前确定项目业主,2019年12月前建成投运。

      八、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督促督办工作,对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通报,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并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上报情况。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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