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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印发管理办法 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11:02 点击量:1075 字体: 分享: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互贸区的设立、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互贸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设立互贸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互贸区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20公里以内(对气候恶劣、自然条件差、情况确实特殊的边境地区,互贸区可就近设在边境口岸或其附近地区,具体地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商直属海关决定并报海关总署、商务部备案)。二是互贸区应有明确的界线。三是互贸区的场所和监管设施要符合海关要求,互市贸易业务必须在按相关规定设立审批并注册登记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开展。四是互贸区出入境边防检查场地、查验设施及现场标志标识符合边防检查工作要求。五是互贸区应具备封闭管理条件和相应管理设施。

      《办法》还明确,拟开放互贸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开展可行性调研,形成建设方案,经商属地海关、边防检查部门同意后,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办法》指出,互贸区管理委员会是互贸区的管理协调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互市贸易和市场业主的管理、指导,并建立规范的符合互贸区管理实际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商务部门负责互贸区设立、管理办法制(修)订、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互贸区所在地海关、边防检查、外汇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驻互贸区履行法定职责。

      据了解,按照规定,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可分为限额和限量两类。限额商品,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按每人每日人民币8000元的额度享受互市免税政策的商品;限量商品,是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中列明按重量带进并享受免税政策的商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不予免税进口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出口。

      此外,依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执行边民互市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制定和实施任何形式的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目录,以防止缩小商品范围。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限于自治区毗邻国家(俄罗斯、蒙古国)生产的边民所需生活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每人每日价值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于双方互市人员,《办法》规定,自治区毗邻国家边民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经依法登记后,即可自行在互贸区内经营,也可委托毗邻国家公民或中国公民在互贸区内经营。中国籍边民进入互贸区进行互市贸易准入方式由互贸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此外,边民也可成立边民互市合作社或互助组,与精准扶贫相结合,通过合作互助形式开展互市贸易,同时允许互市产品区外落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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