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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P2P监管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来源:江苏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 朱洪萍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1日 10:45 点击量:761 字体: 分享:

      P2P是一种民间小额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2018年,国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危机让许多行业举步维艰,P2P网贷首当其冲,初略统计,年内累计有576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是2017年全年的2.58倍,平均每天有1.7家平台“爆雷”。在爆雷的平台中,有118家注册资本过亿元,问题平台平均注册资本接近6700万。在576家问题平台中,选择跑路的有47家,占比约8%。而被归类为“提现困难”和“延期兑付”的平台合计300家,占全部问题平台半数以上。

      P2P频繁“爆雷”的表象原因有:部分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诈骗之实;部分P2P公司违规经营,通过虚构交易、私设资金池等做法将投资人的资金私自挪用,导致在还款到期时无法兑付,最终崩盘;部分P2P公司既没有对客户进行鉴别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也不遵守监管规定私自挪用资金,导致资金无法偿还;部分P2P公司从金融机构里拿钱放高利贷,资管新规一出,于是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导致“爆雷”。

      引发P2P“爆雷”的深层次原因有:

      1、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起步晚,2007年才引入P2P网贷模式,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2014年银监会先后提出了P2P网贷的四条红线及对其监管的十大原则,但该红线与原则并非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不能作为P2P网贷监管的法律依据。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导致监管没有法律依据。

      2、监管主体不明确。一方面,P2P网贷跨互联网和金融经营使得平台性质模糊,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监管主体不明确。由于P2P网贷平台主要是依托网站并通过网络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其在工商局以互联网技术经营名义注册,所以并不在一行三会的监管范围。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难以核查贷款人的资金来源,给予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的缺位以及平台的隐蔽性进行洗黑钱的机会。

      3、信用体系缺失。根据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放贷机构必须接入征信系统。而P2P网贷平台由于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而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只能独立建立自己的信用审核系统。而这些平台只简单的采用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明等作为征信判断的依据,可靠性较差,且平台之间的信用审核信息无法交换,导致一人多贷等诈骗事件时常发生。

      4、准备金措施缺乏。目前绝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采取充值和提现的形式处理客户资金,没有第三方托管制度,容易出现挤兑现象而导致风险产生。

      为此,应加强P2P监管,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1、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和完善P2P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为行业有序发展和相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对银行法、证券法、信贷法等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根据具体需求适时增加新的法律法规条款;明确P2P网贷机构的性质,确定其法律身份;适时推出P2P平台牌照,对P2P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在P2P平台的源头做好安全风控。

      2、明确监管主体。明确相关部门对P2P公司的监管职责,P2P虽然是开在互联网上,属于互联网新兴业务,但本质仍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应明确监管部门,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配适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的模式;监管部门定期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各界公布测评结果以及风险预告;拓宽监督主体,引入会计师、律师和评级机构等较为专业的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P2P监管,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3、健全征信系统。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全面推动征信系统的发展,并推动征信信息的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应逐步向P2P网贷平台开放征信系统,在此基础上不断添加和更新信用记录,力争建立全面覆盖、信息共享、权威可靠的征信系统,以降低贷款人的资金风险。

      4、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各省相关的监管部门设立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支付,或者单独成立第三方机构,紧盯平台上每一笔钱的走向,资金托管由银行负责,保证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隔离开。在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下,P2P网贷平台纯粹地为撮合借贷而提供信息服务,并向第三方发出清算指令,将客户间的资金清算工作交由央行指定的专业结算平台或者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完成。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平台私自挪用客户资金,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准备金措施可以防止挤兑风险,降低平台的经营风险。

      5、实施全方位监管。实施资金流量全程监管,把各地的P2P平台监管接入到各省的金融监管平台上,由各省的金融监管办公室进行具体管理,其中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P2P交易平台等均可全部接入;规范P2P行为,明确P2P平台是信息中介的性质,规定不得设立资金池、严把产品风控、不得自融等。

      6、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P2P网贷运营平台必须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团队情况、财务状况、每笔成交情况、资金流向、违约数据、以及利息支付信息等。一方面,建立合规报数体系。由普惠金融办和金融局牵头,建立针对P2P平台的报数体系,制定报数规则,设计电子报数系统,并成立统一数据库;另一方面,引入年报监督,平台定期向投资人公开平台成交金额、贷款数据、社会责任等信息和数据,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平台的经营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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