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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拟出台19条措施解决不动产“登记难”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15:44 点击量:764 字体: 分享:

      近日,《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从八大方面提出19条措施,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意见》提出,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统筹兼顾、以民为本、完善手续”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处理,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途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在处置措施方面,《意见》梳理出导致“登记难”的八大类原因,分别是:用地手续不完善的,规划核实不完善影响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跨宗地建设的以及其他问题,进而提出了19条处置措施。

      例如,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提出申请,可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开发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因开发单位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单位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意见》中还提出,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处置方案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税务部门或相关执收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同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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