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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来源: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9日 11:02 字体: 分享:

    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以下简称《措施》),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在岗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紧缺人才资助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具体项目包括急需紧缺引进项目人才安家补贴、优秀医学团队资助、儿科医护人员住房补贴、名医生工作补贴。

    第二章 急需紧缺引进项目人才安家补贴

      第四条 广州市人才工程急需紧缺引进项目人才,是指在《措施》有效期内,黄埔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后入选广州市人才工程急需紧缺引进项目的人才。

      第五条 入选广州市人才工程急需紧缺引进项目且领取配套补贴的人才,须于入选后在黄埔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全职工作5年以上,并签订工作协议明晰权责事项。

      第六条 入选广州市人才工程急需紧缺引进项目的人才,根据入选的人才类型给予配套补贴,每年最高给予36万元安家补贴,补贴期3年。配套补贴分别在第1年、第3年、第5年视工作协议落实情况发放。

    第三章 优秀医学团队资助

      第七条 优秀医学团队是指黄埔区区属公立医院柔性引进的符合黄埔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能提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团队。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及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引进后须在区属公立医院服务不少于5年。

      其中,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较强的团队领导力、良好的医风医德,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核心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非社会人员的,应为在读博士)、较深厚的专业理论、实践技能及发展潜力。

      第八条 优秀医学团队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区属公立医院发展实际需求,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具体包括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拟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区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区属公立医院发展实际,对申报人的具体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对柔性引进的优秀医学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分五年每年按一定比例支付。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区属公立医院与团队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制定完善经费分配方案,由区属公立医院负责经费具体拨付事宜。资助经费可用于团队协助区属公立医院建设的科研、学科及人才经费资助等。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区属公立医院对其引进的医疗团队加强管理与考核,由区属公立医院与引进的优秀医学团队签署工作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及考核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与团队经费拨付挂钩,除第1年预拨团队启动经费外,在工作协议生效的第2至第5年期间,当年经费拨付与上年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四章 儿科医护人员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儿科医护人员是指《措施》有效期内引进到黄埔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纳入黄埔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从事儿科医疗、护理等工作的卫生人才。

      第十二条 儿科医护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15万元、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人员10万元、全日制本科生或初级职称人员5万元。住房补贴分五年按同比例支付。学历和职称与前述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贴。引进人员已申领黄埔区其他住房类补贴、购房补贴,已入住黄埔区人才住房的,不得领取本项补贴。

      第十三条 引进后的儿科医护人员应与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

    第五章 名医生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名医生是指在黄埔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诊疗一线工作,医德医风良好,业绩突出,在黄埔区本专业中具有精湛领衔诊疗水平与技术能力,业内和群众认可度高,并对黄埔区医疗卫生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执业医师。

      名医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品德高尚。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秉承大医精诚宗旨,品行端正,医德高尚,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在医疗卫生行业和群众中有较高声誉和较好口碑。

      (三)业务精湛。在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科研等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能引领带动黄埔区医疗技术、学术进步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四)业绩突出。申报人员须获得国家、省、市、区至少两项荣誉。申报人员任各级医学中心、重点学科或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具备的技术特长达到市级以上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的,评选时在“业绩突出”评分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五)其他条件。申请评选名医生人员须在黄埔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从业期间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

      第十五条 名医生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制定评选实施方案,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评审遴选、考察公示、审定的方式评选。

      第十六条 名医生实行考核制度,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表现和业绩成果两个部分。德能勤表现主要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业绩成果主要包括承担项目、获奖荣誉、学术影响、团队建设及社会效益等。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区卫生健康部门,并作为补贴放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培养10名名医生,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名医生,每人给予10万元的工作补贴,用于名医工作室建设、科研、进修、学术交流等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被评选为名医生的人员须于入选后在黄埔区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全职工作5年以上。本细则有效期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核定名医生工作补贴经费100万元总额不变。根据每年名医生评选数量,在核定当年工作补贴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名医生评定动态调整机制,本细则有效期内最后一年出现人员退出名医生行列,在尊重个人意愿前提下,按当年区卫生健康部门评定结果申报人员依序替补并享受剩余政策待遇经费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紧缺人才应依法执业,遵守黄埔区卫生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如违反规定,经区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视情况取消相关支持。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黄埔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黄埔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所获扶持个人承担;涉及个人的各类资助、补贴等,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细则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将停止发放资金并追回已发放经费,通报黄埔区相关部门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并取消其相关政策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犯罪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经研究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本细则资助资金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资格:

      (一)根据所签订的工作协议,对有关单位或团队考核后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个人享受政策待遇期间退休;

      (三)个人从业期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四)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五)经研究存在其他需要终止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各项目的办事(申报)指南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编制,另行发布。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卫生健康部门年度预算,并由享受政策待遇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发放。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本细则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细则印发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2月8日引进的人才或项目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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