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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不再批建新化工园区 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也一律不批

    来源:中国化工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7日 11:52 点击量:690 字体: 分享: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今年,江苏省将进一步加强各类项目的环境评价审批工作,其中,新建化工园区以及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企业一律不予批准。

      据介绍,近期,江苏省内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江苏省将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通知》提到,江苏省将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严守审批原则,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五个不批”和“三挂钩”、国家和省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要求。

      根据《通知》,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

      同时,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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