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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 政策法规 省市自治区政策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1日 13:48 字体: 分享:

    京政办发〔20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体系,规范市级高新区设立与管理,构建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梯度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空间范围之外,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园区。市级高新区围绕所在区主导产业,着力做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打造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市级高新区与国家高新区有机衔接,是国家高新区的重要补充。对于未达到国家高新区设立标准、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但尚需培育提升的区块,可纳入市级高新区申报范围。

      第四条市级高新区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市级高新区由所在区政府申请设立,原则上每个区不超过1个,统一命名为“北京+区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六条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中。

      (二)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所在区产业功能定位,以培育发展高精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导向,产业集聚度较高,地均产出、人均产出、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发展质效指标增速原则上高于所在区年度平均水平。

      (三)基础设施完备、配套设施齐全、产城融合效果明显。

      (四)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事件。

      (五)由中关村科技园区分园管理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协调和服务,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区政府关于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的请示。

      (二)拟设立的市级高新区战略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产业项目准入标准等。

      (三)拟设立的市级高新区内各区块近三年企业总收入、地均产出、人均产出、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指标数据,以及重点企业名单。

      (四)拟设立的市级高新区土地利用情况,包括符合所在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矢量边界范围及坐标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的流程:

      (一)提出申请:所在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关于申请设立市级高新区的请示和相关申报材料。

      (二)联合审查:市政府收到区政府相关请示和申报材料后,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形成具体意见。

      (三)审定批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联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据实批复相关区政府。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市级高新区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对市级高新区内企业进行统计监测。

      第十条各区政府是市级高新区建设发展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高新区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区支持市级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分园管理机构是其所在区市级高新区的管理、协调和服务部门,负责落实市级高新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产业促进、企业服务等建设发展具体任务,并对市级高新区发展情况开展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本市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在市级高新区范围内适用。市有关单位和各区从土地、人才、资金、项目、场景等方面加大对市级高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市级高新区建设发展。

      第四章区块调整与评价

      第十三条定期集中开展市级高新区区块调整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区块可由所在区政府申请纳入市级高新区,申报材料与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执行。已纳入区块无需重复申报。

      对于已设立的市级高新区,因国土空间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无法实现预期目标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短期内无法开发利用的区块,可由所在区政府提出调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生态涵养区暂不符合市级高新区设立条件、但希望享受市级高新区政策的区块,由所在区政府就预计达到的发展质效目标作出书面承诺,经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先行纳入市级高新区,并对其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未达到承诺目标的,自动退出市级高新区序列。

      第十五条定期开展市级高新区评价工作。市级高新区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区块评价,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分园创新发展综合评价同步开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报各区政府。

      第十六条建立市级高新区区块扶优汰劣机制。对评价排名位居前列的区块,市区两级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排名后5%的区块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退出市级高新区序列;如属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区块,同步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应当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前提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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