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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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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2日 14:51 字体: 分享:

    穗南府办规〔2025〕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号)及《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促消费专项行动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行业示范效应好,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商贸服务业市场经营主体。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主体发展壮大

      (一)批发业

      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按以下方式企业自主择一获得扶持:

      1.当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0.05%给予扶持。

      2.当年净利润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净利润的3%给予扶持。

      单个经营主体的兑现起点为5万元,最高5000万元。

      (二)零售业

      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按以下方式企业自主择一获得扶持:

      1.当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扶持。

      2.当年净利润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净利润的4%给予扶持。

      单个经营主体的兑现起点为5万元,最高300万元。

      (三)住宿业

      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同比正增长,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四)餐饮业

      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同比正增长,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按以下方式企业自主择一获得扶持:

      1.当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扶持。

      2.当年净利润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其当年净利润的2%给予扶持。

      单个经营主体的兑现起点为5万元,最高1000万元。

      (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同比正增长,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市场主体实地经营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在本区实际开展办公运营的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按以下情况给予办公用房等场地和人才奖励支持:

      (一)对首次进驻本区重点商贸业集聚区的经营主体,自进驻年度起计算,最高可享受3年的办公用房免租扶持。

      (二)对未进驻本区重点商贸业集聚区,且首次在本区租赁写字楼、公寓等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营主体,按照经营主体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助50元,单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最高可享受3年。

      (三)对在重点商业发展区域租赁场地实际经营的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主体按以下条件给予租金扶持:

      1.零售业主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餐饮业主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按其当年在本区租赁场地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扶持。随后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营业收入若相比首年实现正增长,则可获得该年度的租金扶持,从首次享受扶持开始计算,政策最高可连续享受3年。

      2.单家经营主体的补贴上限为每月每平方米50元,且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商贸专业人才奖。

      1.获得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或第四条奖励的经营主体,其核心专业人才可向本办法制定部门申请商贸专业人才奖;

      2.参照区内现行骨干人才奖的奖励标准执行;

      3.同一年度内已享受南沙区同类人才奖励政策的人才不得重复申报。

      (五)对于成功招引批发或零售经营主体入驻,且达到下述评定标准,助推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办公楼宇运营主体,每成功引入1家经营主体给予办公楼宇运营主体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奖励200万元):

      1.双方自政策生效之日起首次签订租赁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且合同有效期不少于2年;

      2.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为引入的批发或零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助力其成长为限额以上主体。

      第三条 支持小微主体成长

      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经营主体仅享受一次。

      第四条 支持零售品牌落地发展

      (一)支持内地、港澳以及国际知名品牌零售业经营主体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在南沙区开设品牌首店和旗舰店。对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首店,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旗舰店,按该店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门店经营主体广州首店最高300万元,南沙首店、品牌旗舰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兑现,门店经营主体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补贴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补贴的30%、20%。

      (二)鼓励本区商业综合体引进知名品牌首店。对引进满足本条第(一)款条件的首店,并与门店经营主体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运营主体,每引进1家广州首店、南沙首店,分别给予实施招商的运营主体广州首店单店30万元、每年最高100万元,南沙首店单店10万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引进奖励。单家运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引进的门店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奖励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奖励的30%、20%。

      第五条 鼓励优质餐饮落户南沙

      加快引进知名、特色餐饮优质门店。支持内地、港澳以及国际知名品牌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本区开设门店。对在本区首次开设门店,单家门店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餐饮业经营主体,内地、港澳、国际知名餐饮品牌门店按门店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其他餐饮品牌门店按门店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门店经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补贴。补贴分3年兑现,门店经营主体正式在本区开展经营的第一年兑现补贴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住宿餐饮业营业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奖励的30%、20%。

      第六条 支持南沙品牌餐饮、零售主体走出去

      鼓励南沙品牌餐饮、零售经营主体在全国拓展直营分店。经营主体当年每净增1家营业面积超过30平方米、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店,分别给予经营主体单店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奖励。每家经营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消费场景升级改造

      支持区内现有商业综合体升级改造,向体验、时尚、社交综合场景转型,创新经营机制,拓展商贸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商文旅体娱跨界融合消费新场景,加快商文旅品牌打造和整体形象提升步伐,展现南沙和粤港澳大湾区的魅力。对升级改造工程涉及租赁商业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投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兑现,项目改造完成恢复正常营业的第一年兑现奖励的50%,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且增速超过本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增速的,再分别继续兑现奖励的30%、20%。本办法有效期内,单家运营主体最多可申请1次本条款补贴。

      第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联动举办线上线下结合的促消费活动。支持在本区依法成立、经认定通过并拥有50家以上会员的商贸业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经申报区商务部门核准资助的,推动商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促消费活动,按活动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行业协会每年最高50万元的活动经费补贴。

      (二)鼓励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整合资源,利用区内现有商业载体,打造创意新品牌和港澳青创项目孵化示范区,支持业内优秀人才进驻运营。

      (三)鼓励行业协会、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充分发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体渠道,组成促消费宣传矩阵,营造全区良好消费氛围,掀起消费热潮。

      第九条 鼓励支持集体食堂规模化经营

      对首次开办集体食堂的市场经营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024年1月1日起与餐饮业经营主体新签订供餐合同总额达100万元以上;

      2.由签订合同的餐饮业经营主体为该集体食堂提供主要供餐服务。

      附则

      (一)申报主体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经营主体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获得奖励的经营主体要对区域消费或商贸市场有明显带动效应。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如申报主体出现违反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注明为其他币种的除外。本办法涉及“以上”“不少于”“超过”“不超过”“最高”“达到”“不小于”“最多”“不超过”等表述均含本数,涉及“以下”的数额均不含本数;条款内容中涉及“最高”“最多”等相关表述,均代表该条款对应的扶持资金金额或申请次数上限。本办法相关扶持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办法到期前,按上级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关于市内跨区迁移经营主体,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提及的“重点商业发展区域”“重点商贸业集聚区”将在申报指南中说明。

      (三)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款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2024年促进批发零售业稳增长措施》(穗南开商务规字〔2024〕1号)的“第二条 产业集聚奖”不可同时享受。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9月28日印发实施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6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可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程序申报政策扶持,具体申报指南及申报时间另行制定。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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