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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要点(2026年版)》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1日 14:29 字体: 分享: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要点(2026年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安徽省开发区条例》,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131-2021),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活动,其它类型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一、审查内容

      (一)总则

      重点审查规划环评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与适用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上位规划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核查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目标、功能定位及影响区域的环境敏感区(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列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居住区、医疗卫生区、文教科研区等各类环境敏感区,以及农灌渠、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目标),环境敏感区的地理位置、管控范围、保护级别、法定保护要求及与开发区的空间位置关系、相互影响途径,以及规划实施对环境敏感区的潜在影响与风险。

      (二)规划分析

      1、规划概述。重点审查规划主导产业、产业规模、用地布局、建设时序、开发强度等关键要素;核查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气)、雨污分流、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治理、环境应急等基础设施的规划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回用效率、达标保障能力,以及基础设施与开发区建设、产业发展需求的匹配性。

      2、规划协调性分析。重点审查开发区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大保护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符合性、协调性,分析开发区产业布局、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布局的环境合理性,识别规划基础条件、规划方案、实施路径的不确定性因素,评估规划分析所采用方法、技术路线、数据来源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现状调查。全面核查开发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的规范性与代表性。重点审查已建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气)、雨污分流、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环境监测监控等基础设施的规模、工况、成效及短板,涉及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应重点关注承接可行性,开发区工业源碳排放和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去向及排放强度;核查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群众环境投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与成效。系统审查区域大气、声、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环境质量、生态现状,以及超标区域、超标时段、超标因子、污染来源及主要成因;根据开发区内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储量、分布位置,评估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应急响应能力水平。主导产业含化工的开发区,还应审查专业污水集中处理、专管明管建设情况。

      2、现状问题及制约因素分析。重点关注制约开发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资源高效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环境质量超标、基础设施滞后、资源利用效率低、产业结构不优、项目布局不合理、非主导产业排放强度大、生态环境风险突出、生态空间受损等),问题成因、影响范围与发展趋势以及整改方向与管控要求。

      (四)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指标

      重点审查规划实施对大气、声、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生态、气候、资源等方面环境影响识别的全面性,以及制约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因子识别的准确性。核查环境评价目标、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指标需涵盖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污染减排、风险防控、低碳发展、清洁生产等维度,符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与开发区发展定位。

      (五)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1、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重点审查不同开发强度、不同产业结构、不同建设时序下,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可行性,量化评估规划实施对各类环境敏感区的影响范围与程度。系统分析规划实施的间接、累积和长期影响,评估规划优化调整与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减缓效果。分要素审查大气、声、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生态、气候、环境风险等影响分析方法、预测模型、参数选取、标准依据、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重点审查开发区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等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内容的完整性,评估规划开发用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资源供给保障能力与可靠性。核查规划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管控要求的符合性,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区域需重点审查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污染物减排措施、总量替代方案的可行性与可达性。

      (六)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1、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论证。重点审查规划环评设定的生态环境目标、评价指标的可达性,论证规划与上位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协调性,评估规划实施后环境影响程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环境管控目标的适配性。系统论证开发区规划目标、产业规模、空间布局、产业结构、重大基础设施选址、环保设施布局的环境合理性,明确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风险防控、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路径与保障措施。

      2、规划优化调整建议。重点审查规划环评与规划编制的互动衔接情况,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证开发区选址、产业定位、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开发规模、环保方案的合理性。审查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包括产业准入优化、布局调整、规模管控、基础设施完善、风险防控强化等内容,确保优化建议符合区域发展实际与生态环保要求。

      (七)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

      重点审查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关注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危险废物规范收运处置、集中供热供气、VOCs治理、土壤污染防控、生态修复等环保措施是否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工艺、规模、能力与园区产业特点和产排污特征的适配性。核查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园区与环境敏感点距离的合规性,园区环境监测监控体系、信息化监管能力的建设水平与覆盖范围。针对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的园区,还应审查临时性污染防治、应急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八)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对策措施

      1、环境风险影响分析及应急体系。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生产、使用、贮存等的开发区,重点审查规划环评对主要环境风险源、风险物质、风险类型、触发条件、影响范围与程度的识别准确性,评估风险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敏感目标的危害程度。审查园区环境风险应急组织机构、物资、设施、监测、救援处置体系的完整性、针对性与有效性。

      2、重点防控要求。涉及高环境风险的开发区规划环评重点审查主要环境风险来源、重点保护目标、分级防控措施的准确性,推动园区将“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应急处置”全链条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纳入规划。审查园区风险防控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监控措施的完备性。

      (九)开发区生态环境管理与准入

      重点审查开发区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包括环境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监测计划、信息化监管、信息公开等内容。核查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科学性、规范性,明确产业、空间、排放、资源、风险、“双碳”等管控要求,严禁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入园,严控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高耗水、高风险、低水平的行业和项目入园,严格执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要求,推动园区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十)公众参与

      重点审查规划环评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规范性、范围合理性、样本代表性,核查公众参与调查对象覆盖规划区、影响区域内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相关单位等群体的全面性。审查公众意见收集、整理、采纳、反馈情况,对公众合理反对意见的采纳、不采纳理由说明是否充分、合规。

      (十一)评价结论

      1、跟踪评价。审查规划环评跟踪评价计划,明确跟踪评价范围、内容、频次、方法、监测指标、时间节点、责任单位与经费保障。核查针对规划实施不确定因素、生态环境变化、措施落实效果的监控管理措施。

      2、总体结论。审查规划环评总结论是否全面归纳评价工作成果,清晰明确规划实施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控要求、环境可行性结论。

      (十二)其它要点

      1、开发区主导产业涉及“两高”的,特别是主导产业新增“两高”的开发区规划,在规划环评审查中应严控“两高”准入和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

      2、开发区临近江、河、湖及大运河和引江济淮输水通道的,还应重点审查规划与长江、淮河、新安江、巢湖、大运河和引江济淮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上位规划的契合度,严守流域生态环境管控底线。

      3、开发区临近各类环境敏感区的,还应重点关注对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质量的保护,统筹考虑污染源强叠加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产业准入,优化产业布局,环境敏感区周边严禁布设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推动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开发区存在多个片区的,还应针对每个片区主导产业和区位特点,分片区明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管理、联防联控等要求。

      5、各开发区所在区域如涉及其它环境管理要求,也应作为审查依据一并纳入审查要点。

      二、审查小组意见

      (一)审查小组意见应客观、公正、全面、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规划环评的总体审议意见:包括基础资料、数据的合规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2、对《规划》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包括与上位规划的相符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协调性,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的适应性,《规划》的总体合理性、可行性等。

      3、《规划》的优化调整及实施建议:包括对《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污染防控、科学设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建议。

      (二)对存在基础资料、数据失实;评价方法选择不当;

      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等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规划环评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三)对存在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不能科学判断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等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规划环评的意见。

      三、其它

      (一)本要点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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