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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乾:审慎务实推动数据跨境流动
说明:本文是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1年第5期“两会话题”专题的《完善数据资源使用与管理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一文中,作者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研究员李广乾的采访内容,供各位参考。
对于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研究员李广乾深表关注。“数据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前所未有,现代社会对于数据的掌控能力已经成为衡量各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力、有效掌控数据和突破高端芯片、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是我国在新时期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两个关键要点。对于数据跨境流动,审慎务实应当是基本态度。
他分析,国际上有关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态度和政策,初步形成了“1对N”的局面:“1”是指美国,要求各国废除有关数据本地化存储的规定:“N”是指世界多数国家在欧盟GDPR(跨境隐私保护规则)影响下,纷纷起草制定各自的(限制)数据流动的制度。不过, 一些国家在有关主权问题上,与欧盟的做法又有所不同。
他说,目前来看,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带给我们更多的是矛盾与困惑。从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来看,人们似乎存在着一味地强调“限制”的倾向。“但是,如果过度限制数据流动,会形成‘数据孤岛’,对全球的数字化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李广乾认为,对我国来说, 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具有特别意义, 有别于主张“限制论”的多数国家,中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应更多地从合规性出发来对待数据的跨境流动问题,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我国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国际合作,必须采取务实态度,在不断完善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法律规制体系建设及相关数据治理标准体系建设的情况下,有序推进。”李广乾认为,首先应当鼓励和支持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和实体企业通过白名单机制或标准合同条款等做法开展欧盟市场业务并获取数据。
其次,对于坚持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国家,可以考虑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形式,采用类似欧盟与美国之前的“安全港协议”或后来的“隐私盾协议”形式。通过赋予这些国家、地区在中国数据市场更加充分的法律权利,以打消这些国家和地区因为数据被滥用而产生利益受损的顾虑。
他还建议在“数字丝绸之路” 基础上发起“数据丝绸之路”计划,开展“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多边合作机制。为了应对跨境数据流动领域出现的国家集团化趋势,有必要研究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跨境数据流动国际合作新机制。借鉴欧盟GDPR 和APEC—CBPR合理成分,并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IT及信息化发展实际,研究探索能够为各方接受的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合作机制。例如,为满足一些国家的数据本地化合规要求,可以考虑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大型云数据中心。为此,可以考虑将其与海南自贸区建设相统一,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重点行业信息化发展、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此外,围绕重点优势行业,开展数据国际合作。李广乾表示,鉴于我国5G技术和信息化业务具有领先发展的优势,可以优先在互联网医疗、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 开展国际数据流动合作。在新冠疫情之后,借助5G技术,这两个领域将在全球获得快速发展,并由此引发数据流动问题。我国可以率先行动,建立完善的相应产业规划和数据治理体系,并通过合适的区域合作机制如“一带一路”倡议,开展相关的国际数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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