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热词:
搜索
  • 首页
  • 资讯中心
  • 中国开发区
  • 协会服务
  • 中国开发区协会
  • 投稿

    收藏

    微信
    公众号

    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加入QQ
    交流群

    留言

    《中国开发区》

    打开菜单

    收起菜单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 政策法规 国家及部委政策法规 云招商 招商引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1日 14:37 点击量:55 字体: 分享:

    发改外资〔2025〕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措施适用以下情形: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的行为,以及在中国境内投资项目的行为。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服务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可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并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时,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用地成本,具体方式按照现行鼓励支持政策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其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优化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五、依法实施并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再投资,促进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享受进口设备有关支持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以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境内划转。

      八、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九、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熊猫债”,优化管理流程,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

      十一、推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企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提供便利。

      十二、进一步优化促进外商投资的评价方式,注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外 汇 局

      2025年7月7日


    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浙江省开发区研究会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内蒙古开发区协会山西省开发区协会云南省工业园区协会天津市开发区协会中国信息技术服务与外包产业联盟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江苏省开发区协会安徽省开发区协会湖南省开发区协会福建省开发区协会山东省开发区协会北京市开发区协会上海市开发区协会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浙江省开发区研究会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
    中国新闻网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联合早报网南都网央视网网易第一财经每日经济新闻和讯网光明日报参考消息新华每日电讯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中国国际投洽会绿色发展信息服务平台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 国家部委
  • 社会团体
  • 新闻媒体
  • 开发区
  • 留言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