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园管〔2026〕3号
园区管委会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若干措施》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园区数据资源富集和应用场景多元等优势,聚焦高质量数据集“聚、通、用”全链条,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为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到2028年底,全区高质量数据集规模质量、流通服务和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打造100个高质量数据集,汇聚1000个高质量数据集,遴选100个可复制推广的典型应用案例,形成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汇聚—高效流通—场景繁荣”的全链条闭环,建成全国领先、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开发利用高地。
二、工作举措
(一)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
1. 加快政务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发布政务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揭榜挂帅任务,鼓励政企学研用协同开展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以上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试点示范。根据数据集建设应用成效,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 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在园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主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资源,积极打造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及语料库。对完成建设后上架公共平台的,根据数据集建设应用成效,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二)推动数据资源供给流通
3. 加快行业数据高质量交互。鼓励各单位积极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支持高质量数据集流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探索开发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即服务等流通交易新模式。每年遴选一批流通服务示范平台,按照运营投入、运营成效,给予平台建设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4. 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支持各单位建设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向上下游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加速数据融合汇聚,实现协同治理与价值共创。对入选省级以上试点的,按不超过总投资的10%,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三)强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5. 支持采购高质量数据集与服务。鼓励各单位结合场景需求,采购高质量数据集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对购买非关联方的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等进行研发、应用的,根据采购数据量、应用成效,按照不超过数据采购合同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采购补贴。
6. 支持打造数据创新应用示范。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高质量数据集典型案例、“数据要素”典型案例、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等,对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示范场景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加快数据创新生态培育
7. 鼓励参与标准制定和应用。鼓励各单位积极参与高质量数据集相关标准制订。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及应用相关标准的,给予每个标准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8. 支持举办数据生态活动。支持各单位围绕高质量数据“聚、通、用”,在园区举办高质量数据集征集、开发大赛、供需对接等活动,根据活动举办成效,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30%的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大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及实施。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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