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快网络慈善救助立法的相关建议
11月6日上午,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个人求助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近年来,网络筹款争议屡次发生,利用水滴筹等网络平台进行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数不胜数。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本应属于个人求助行为范畴,是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请求帮助的行为,然而现实中,多数求助人把网络平台当作是大病保险甚至是牟利的工具。
目前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为此,建议:
1、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加快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例如划定慈善众筹的范围,确立发起众筹的标准;明确网络众筹平台的审核责任和内容,明确平台及时更新众筹事项进展和钱款去向的信息公开义务;引入惩戒机制,对滥用众筹款、虚假众筹等行为以欺诈罪予以严惩,等等。
2、加强爱心资金监管。构建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实现网络平台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的分账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实现筹集款扣划至医疗机构直接用于结算,改变目前筹款人直接提现的方式,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资金风险。
3、加强行业自律。对各网络平台进行整顿清理;要求网络筹款组织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众筹平台,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的同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督力量,严格监督款项收支及资金去向,否则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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